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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审计局审计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26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快审计干部培训培养步伐,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改善审计队伍结构,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次审计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审计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公认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2. 人岗相适原则。审计干部交流轮岗应符合拟任职务或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条件或专业条件;应有利于优化处室人员知识结构,发挥专业特长,全面推进工作。

    3. 多岗锻炼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原则。加强不同职级、不同专业审计干部在不同岗位之间的业务、实务锻炼,培养基本满足不同工作需求的审计管理人才和业务人才,推进审计干部业务能力和素质素养的全面提升。

    4. 定期与不定期交流轮换相结合原则。根据审计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期限情况,结合不同时期审计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审计干部实行岗位交流或轮换。

    5. 回避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二、范围条件

    交流轮岗工作在局机关中层及以下全体审计干部、职工中进行。具体对象及条件为:

    1. 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时间):在同一处室(岗位)任职满5年的,进行轮岗交流;

    2. 中层副职(含主任科员):在同一处室(岗位)任职3-5年的,进行轮岗交流;

    3. 科员(含副主任科员):在同一处室工作时间超过3年的(新进公务员满4年),进行轮岗交流;

    4. 其他人员:

    (1)对年龄较大的审计干部(男的满57周岁、女的满52周岁),一般情况下不安排轮岗交流(特殊情况除外)。

    (2)特殊岗位人员(指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人员、行政附属人员、工勤人员等)的轮岗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及专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除以上对象以外的审计干部职工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研究决定。

    三、方式方法

    1. 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按要求填写交流轮岗报名表,提出交流轮岗的意向或理由;

    2. 自选自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全局范围内自主选择两个岗位,为组织和开展交流轮岗工作提供参考。

    四、组织实施

    1.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轮岗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 为确保全局工作和各处室年度审计任务的平稳、有序开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人事教育处根据党组意见和工作计划的安排,制定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局党组审查通过后执行。

    3.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应征求纪检监察室的意见,纪检监察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

 

主办单位:常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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