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审计局审计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
发布日期:2015-06-10 |
为强化对审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审计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审计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科级(含正科级)以下的机关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和在编职工。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1.决定对审计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谈话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七、本制度由纪检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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