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 |
发布日期:2017-08-15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坚持分级分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指标和权重。 第三条 平时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干部),分正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三个层级。 在厅机关挂职半年以上的干部,参加厅平时考核。外派挂职、巡视、办案等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厅平时考核。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厅平时考核。 第四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依据,及时记录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体现考核对象的工作作风和完成工作的难易程度、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 第五条 平时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分为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和学习情况;个性指标分为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成效和业务能力。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季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前30%的为优秀等次,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实行周记实、月讲评、季考核。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个人职位职责,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个人,确定其平时考核指标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考核对象每周填写个人工作记实,进行个人小结和自我评价。个人工作记实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记实提交分管厅领导。 第九条 每月5日前,考核对象依据《平时考核评价表》填写上个月《平时考核月记实表》,对月度工作进行自评,并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平时考核月记实表》需提交分管厅领导审核。 各部门召开处务会,考核对象进行月度工作小结,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讲评。 第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各部门在公开考核对象上个季度三个月《平时考核月记实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中讲评的基础上,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季度综合测评。 第十一条审核评鉴人依据平时考核对象提交的周记实、月记实以及季度综合测评结果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厅有关职能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审核评鉴。 审核评鉴人采取个别谈话等形式,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每季度10日前,办公室、法规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等部门应将上一季度的考核结果及时向各部门反馈。 每季度20日前,厅人教处负责收集各部门上一季度的平时考核资料。部门主要负责人平时考核结果由人教处报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厅人教处负责将平时考核情况汇总留存。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出现“一票否决”问题的,本季度和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年度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人员中产生,平时考核中有基本职称或不称职等次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所占权重应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加强公务员的培养,优化工作部署和人员配置,安排相应的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试用期人员平时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满后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工作由厅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厅人教处具体负责平时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平时考核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将平时考核与其他公务员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完善落实平时考核工作的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加强对各类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综合运用好绩效管理、效能考核等评议成果,做到相互贯通、有机衔接。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及时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督促检查,对在平时考核中弄虚作假和严重不负责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核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提高平时考核工作效率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厅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按本办法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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