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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新准则之 “新”在哪?
发布日期:2021-08-16  来源:审计署网站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经济责任审计》 (简称  “新准则”)共8章41条,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16年3月1日发布的 《第 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相比,增加了15条、修改17条,增修率达80%。现对新准则增加和修改之处加以分析。

一、突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直接领导

◆第一条明确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目的。 增修后的新准则,突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直接领导,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党的监督利器是新准则的第一亮点。

◆第二条强调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一部分。

◆第九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将原准则第六条“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改为“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报送将原准则第二十条“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领导”,改为“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将原准则第二十二条“应当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改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强调“党组织”的作用,“主管领导”不能替代“党组织”。

其中,还特别明确了党内法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根据。如:

◆第一条提出“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审计评价依据增加了“党内法规”。

◆第五条把原第四条准则范围“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改为“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

二、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操作联动的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规定“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明确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要建立“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的组成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协调机构中的主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这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都用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这句话作为开头,强调内部审计机构责任的同时,也突出了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位置。

三、明确两责认定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直接责任除了“直接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和“授意、指使、强令”的, 还包括“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扩大了责任边界, 防范暗箱操作。领导责任则明确“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损害等后果的要承担责任。“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或“疏于监管的”也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主张容纠并举,充分践行了“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在有责必究的同时,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其他增修条款

(一)新准则其他条款的改动

◆新增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特别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新增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明确提出“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十)项增加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新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条款中增加了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认定标准。这是继2017年11月,中办、国办发布《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后, 又一个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与2018年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新增的内部审计职能相呼应。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增加了“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关于风险管理的条款相契合。

◆第三十五条增加了“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彰显出内部审计在从严治党和干部考评中的作用。

◆新准则增加了“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为审计评价依据;强调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避免特殊环境下存在法规空白;把原准则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的时间,从固定的10日改为灵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更符合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

(二)新准则细节上的修正

◆第三条把经济责任审计概念中“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改为“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更具准确性。

◆第十五条把“审计四个阶段”中“终结”阶段改为“报告”阶段,更具规范性。

◆第九条把原准则第六条“一般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改为“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更具计划性。

◆第十条新增了“终止审计程序”,更具操作性。

◆第十六条新增了“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更具灵活性。

◆第十九条新增了“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更具谨慎性。

◆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更具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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