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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准思维角度对内部审计机构更好履行责任追究工作职能的实践建议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精准思维是一种认识方法。只有在对事物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指导具体工作的执行。

精准思维强调具体和准确,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故从实事求是角度看,精准思维和马克思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精准思维要求的精细、准确正如工厂流水线上生产的精密仪器一样,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项事物的精准包含“质”“量”“度”三个维度,三者缺一不可。所谓的“质”就是一项事物区别于另一项事物的根本特征;“量”是在同一类事物中,在数量、规模、形态等量的关系上的衡量。基于“质”的不同和“量”的差别,最终这种不同和差异辩证统一于“度”的概念。“质”“量”“度”三个维度的辩证统一也是精准思维的精髓,是实事求是在具体事物操作层面的切实体现。

一、进一步深化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精准认知

深化认识的第一步是要准确把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需要对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和定义有清晰的认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这给出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基本定义。首先,主体或者对象是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含中央企业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其次,有两个重要的条件界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一是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二是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事实上,在这个界定中还有个隐含的要求,就是这两个要件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即因违规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而不是“或”的关系。只有清晰界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才能回答如哪些问题线索属于责任追究工作范围这样的问题,也唯有清晰界定了范围,我们才能找准责任追究工作的定位。

在此基础上,需要清晰认识和把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定位和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要求。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奠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的基本方向和框架。责任追究制度是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合规经营和责任约束的重要机制。在宏观体系中,责任追究工作可被视为纪律处置和法律处置的前置制度,也是促进各级国有资本出资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机制。同时,在国企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责任追究制度也建立了一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屏障,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举措。

二、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首先,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层面的高度重视是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要保障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有效发挥职能,必须明确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和研究事项范围。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听取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汇报,对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者需要企业高层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对一些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应由承担责任追究工作职能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给领导小组,进行深入的专业审查研究。此外,应厘清领导小组与党委(党组)的界限与职责关系。党的领导是责任追究工作的根本领导,领导小组是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具体决策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要发挥“专业把关者”的角色。

其次,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笔者了解,一些中央企业为了保障责任追究工作有效开展,设立了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处室,从人员力量配备上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中央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目前大多仍由原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兼职承担责任追究工作职能,仅限满足基本的人员配备要求。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对具体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也较高,因此,需要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实践锻炼、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责任追究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切实提升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的履职能力。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多发生在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因此尤其要注意加强所属单位责任追究工作人员能力提升建设,包括问题线索的及时精准识别、精准处置以及核查问责能力等。

最后,加强制度建设。不仅要有总体层面制度,还要有具体层面操作细则。在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制度。若仅仅照搬照抄上级单位制度,企业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就打了折扣。此外,内部审计机构要善于总结实践中发现、反映的制度漏洞和需补充完善之处,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具体的操作细则方面,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实践积累,逐步制定包括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各关键环节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体系。

三、持续探索精准问责的实现路径

无论是强化认识,还是完善工作体系机制,最终的落脚点在对具体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从广义上讲,责任追究本身也是问责的手段之一。如果问责不准,不仅影响责任追究工作本身的权威性,更会挫伤各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有效发挥追责问责机制的作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关键在于问责要准,这与党内监督不断强调的精准问责是一脉相承的。我们可以从精准思维的“质”“量”“度”三个维度来探讨。

首先,“质”即要求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本身的性质有准确的判定。同样的违规行为,是为追求个人私利的恶意为之,还是为了企业利益积极开拓进取过程中因风险意识不足造成的违规,二者显然有着质的区别;属于偶尔为之还是多次发生,经过提醒仍不能及时改正的行为,性质同样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具体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处理上,一定要充分、全面了解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收集关于行为决策的全面背景信息,较为全面客观地构建起行为决策者决策时的情景。

其次,“量”的重点在于对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衡量。造成10万元的资产损失与造成1亿元的重大资产损失在量上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在具体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处理中,要全方位评估资产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通常是比较直观的,而对哪些间接损失应该纳入计算的范围需要进行准确分析和评估,其核心点在于准确评估间接损失和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的相关性有多大等。这些都是需要严肃考虑的复杂问题。

最后,是关于“度”的问题。有了“质”和“量”的前提,还需细致研究具体适用哪种责任追究处理措施。综合考量违规行为质和量的不同,结合制度规定,要给出精准的问责措施。这里有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就是在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时,要尽量做到处理措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虽然违规经营投资问题不尽相同,但在一定的可容忍范围内,对性质相似、造成资产损失相近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在不同时间段的处理要保证措施的相对一致性和可比性。关于“度”的问题,还应考虑如何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既要防止追责不力,又要避免追责泛化、简单化,不仅仅要关注问责行为本身,更要关注问责行为背后所传递的信号作用。

四、强化整改,发挥长效机制作用

责任追究与问责从来不是目的。通过责任追究,及时警示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同时也警戒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职履责,通过对于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查处,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及体制机制漏洞,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这也是2021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嵌入管理提升建议书机制的原因。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要在每个问题线索处置后,就核查中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或管理漏洞出具管理建议书,提示和督导相关企业规范和加强企业管理,而且应定期总结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以点带面,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某一重要领域的专项治理,发挥责任追究工作的辐射效应,同时结合对普遍性和典型性问题的分析,深入查找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和漏洞,从宏观层面促进企业改善管理,这也是责任追究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

文章摘自《中国内部审计》杂志2022年第8期

作者:张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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