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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审计局出台《政府投资审计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07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质量,规范业务操作行为,防范审计风险,3月25日,常州市审计局出台了《政府投资审计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办法》,该办法从四个方面规范了政府投资审计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旨在把“审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定事项。主要从事项性质、法律法规约定、审计证据、审计能力、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等方面对重大事项进行了清晰定义,定义了哪些事项属于政府投资审计的重大事项,共界定了12大类重大事项,基本涵盖了投资审计可能遇到的所有疑难问题。
定程序。办法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发现重大事项后的处理程序,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组负责人报告,召开审计组专题会议,向处室负责人、相关局领导汇报,组织召开集体审议会等。每一步程序均有时间要求,确保审议程序及时流转。极力避免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干扰,尽可能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定权限。办法规定了审计人员、审计组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主要局领导的相应权限,以及部分重大事项邀请专家、律师等参会人员的权限。办法规定部分重大事项在集体审议后,还必须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定责任。办法结合重大事项集体审议的程序与权限,规定了每一步程序、每一级审计人员的责任,如有审计人员在发现重大事项后瞒报、擅自处理或擅自终止程序的,将按相应办法追究责任。(范建军 钱少敏)

 

主办单位:常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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