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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审计:修订出台《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金坛市审计局

    为了适应当前政府投资项目日益增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量日益加大的新常态,以及整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审计效率偏低、中介机构审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5月25日,金坛市审计局新修订出台了《金坛市审计局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依法审计,提高工程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新办法将原本《金坛市审计局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金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选用中介机构参与现场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金坛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三项制度的内容合并,根据中介机构参与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直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三类不同情况,从审计项目获取、审计费用支付、质量考核、纪律规定等全方面进行了量化、细化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强化了要求。
    一是在提高审计质量上严要求。量化规定对中介的考核标准。规定结算审计误差率(审计机关复核额-中介机构审计额)/中介机构审计额×100%控制在±2%以内。误差率在2%——5%之间的,审计费用按比率打折。超过5%的,取消审计费用,暂停该中介机构与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一年。(误差率超过上述标准但低于万元的除外)跟踪审计的现场签证误差率控制在5%以内,若超过也按照不同情况扣取费用。
    二是在提高审计效率上严要求。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时间。根据项目资金额的大小分别规定审计时间,对超过时间又没有申请延长并经审计机关同意的,根据超出时间的长短,分别按比率扣除审计服务费。还规定超出一个月的,收回委托项目,暂定审计委托业务一年;当年出现超出一个月并收回委托项目二次的,取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
    三是在依法廉洁审计上严要求。着重在四个方面加以强化。制定回避制度。规定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定敬业制度。参审中介要严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索贿受贿。制定尽责制度。中介机构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制定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应承担对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是在加强档案管理上严要求。规定中介机构或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将审计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局办公室存档。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使审计项目可查、可索。(坛审)

 

主办单位:常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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