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审计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5-08-10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不论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还是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亦或是处理处罚意见的提出,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其出具的审计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审计行为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然而最近,笔者在查阅审计案卷时,发现一些审计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引用法规的内容不具体。有的审计人员为追求文字简洁,避免法规全文占用较大篇幅,仅写明审计发现问题适用的法规简称或文号,未说明条文的颁发单位、具体的条款内容。
   2.引用法规的格式不规范。有些审计人员为了图方便省事,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或处理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而用“根据有关规定”等笼统模糊文字代替,或者只引用定性依据,对于需要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没有同时引用处理处罚依据。
   3.引用的法规依据不正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引用法规的内容错误,如对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应该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作为处理、处罚依据,而实际用了其他规定;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处理、处罚依据,应该用财务方面的政策,却用了财政收支的规定。二是引用法规的适用主体错误,如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定性时应引用事业单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实际却引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引用的法规依据已过时、时效或尚未执行。有的法规已经失效,审计人员不知晓仍然使用,有的审计人员对法规的使用效力把握不准。如对某单位2012年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引用了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际上该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才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违规问题的发生时间不在新规则的时效期内,不可以适用。
   二、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是对法规条款的精神实质理解不透。一些审计人员虽然具备了很丰富的审计实践经验,但缺乏审计法律政策知识,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把握不准,对法律政策条文内容掌握不全面,甚至断章取义,使得引用法规出错。
   二是对法律政策的学习研究不够。因为繁忙的工作任务,审计人员平时往往不注重对相关财经法规的收集与学习,只是待审计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再临时抱佛脚,现学现用,或凭老经验、老做法处理,往往导致引用法规不准,影响了审计项目质量。
   三是工作粗心大意。因为人员少、任务重,为追求工作效率,部分审计人员会忽视审计文书的规范性,在引用法规时较为随意,或者寄希望于事后复核或检查来修补漏洞,给审计工作造成很大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克服偏差。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审计人员要贯彻小心谨慎的原则,提高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理解法律法规条款的内涵,全面领会各种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准确定性,合理决断,正确引用,切实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加强学习、有法必依。平时审计人员要坚持认真系统地自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审计。通过阅读相关政策法规手册汇编和登录互联网等方式,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废止、修订、更新、变动情况,熟练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强复核、纠正错误。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审计业务会议和审计机关负责人作用,严把审计文书的分级复核关;另一方面,要采取内部自查、部门互查、同业检查、开展审计业务年度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引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审计文书,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审计行为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王晴川)

 

主办单位:常州市审计局

地址: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2楼

电话:0519-85682658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