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审计廉政建设,10月12日,常州市审计局从审前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以及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四个方面制定了《对中介机构参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办法》。
一是审前准备阶段。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往往只注重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终结阶段,而忽略了审前准备阶段。实践证明,审前准备是否充分,对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进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法除了对中介机构在审计质量、廉政建设进行约束,还对审计程序、中介的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等方面予以详细的规定。
二是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工作三个阶段的最重要阶段,这个阶段处于承前启后的位置,是对审计准备阶段所制定方案的全面执行,对于报告阶段来说,这个阶段所担负的责任就是提供审计“产品”,这个“产品”的质量如何,不是由报告阶段的“包装”如何,而是取决于审计实施阶段的“加工”质量,因此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的任何一点疏忽,均有可能增加审计风险,该办法针对审计实施阶段规范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如何与国家审计人员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中介机构审计内容的复审程序以及比例予以明确的规定。
三是审计报告阶段。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市有史以来单体投资最大的政府重点工程,跟踪审计是跨年度的长期过程,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显得尤为重要,在每年度实施阶段结束以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年度审计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整理归档。办法规定每个标段的中介机构年终上报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应的审计资料,经审计组把关,按局综合业务考核的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四是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办法规定审计组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行为规范、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局考核机构进行平时抽查及年度考核,局考核机构由监察室、业务监督处、办公室组成,考核结果将作为支付审计费用的依据,且考核结果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办法还规定对存在违反廉政规定的中介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项目的中介审计单位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审计机关外聘中介服务商的投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陈斌 温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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