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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审计局促进四部门联合修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日期:2015-12-10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今年二季度,常州市审计局对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开展审计调查,于9月底向市政府提出审计专报,向费高云市长提出加强项目立项选择评审工作、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进程管理等多项审计建议,费市长充分肯定审计建议,批示财政、经信做好整改落实。   
    11月27日,常州市发改、经信、科技和财政采纳审计建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补助对象、补助比例、操作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审计建议,对申报多类项目的企业按设备享受补助予以明确,并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奖励或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享受任何财政奖励或补贴政策。
    一是细化国税抵扣数折算做法。针对审计提出的“以国税抵扣数折算投资额的做法过于简单化”的问题,经信委牵头市发改、科技和财政作专题讨论,并最终明确了“企业受补投资额原则按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额测算,并结合企业当年度设备购置发票确定”的操作做法,有关内容在《办法》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执行标准。针对审计提出的“具体执行操作标准不严格、不统一”的问题,市四部门分析产生原因后明确今后企业受补按以下原则执行:一是采取“后补助”方式,即企业项目投资完毕后予以补助;二是以企业当年度实际投入(按增值税抵扣和发票共同确认)为补助认定依据,购货合同(协议)金额不再作为补助依据予以认可。
    三是及时收缴问题补助资金。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14家企业存在重复申报的问题,市经信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收缴2012-2014年度常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涉及重复补贴的255.118万元财政资金收缴到位;对仍留存于金坛区财政局的2014年中策橡胶补助款492.5万元予以收回,目前相关手续也在办理之中。(孙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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