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管理,日前,常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了《常州市市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和计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和特点、掌握财政资金量等情况,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科学安排、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究效率。
该办法将市管经济责任对象分为ABCDE五类。A类指辖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主要结合辖区年度财政决算审计进行,采取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相结合、三年年轮审一遍的方式。
B类指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单位,或资金总量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主要以任中审计为主,一般任职三年以上的领导干部需安排任中审计、四年轮审一遍。
C类指掌握一定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单位,或支配资金总量一般、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以离任审计为主,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任中审计。
D类指支配资金总量较小,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离任交接为主,根据需要安排离任审计。
E类是指在各辖市区属单位任正职的市管领导干部,以及以上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副处级以上建制单位的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授权相关单位进行审计。
《办法》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逐步提高任中审计比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辖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每年计划安排中要综合考虑审计对象任职岗位的重要程度、可用审计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审计计划数量;对审计发现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领导干部,可连续安排审计。《办法》还明确了四种可以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通过突出计划重点,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效率。
据悉,2016年的常州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将按照此办法执行。(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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