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民生审计监督 杜绝“疫苗之殇” |
发布日期:2016-05-03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
4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这显示出中国高层亡羊补牢的决心,同时也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山东疫苗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何缺失? 最近,社会各界都在围绕“疫苗之殇”纷纷作出自责与深刻反思。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好坏,涉及国家预防接种、医改政策的落实,管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矛盾,对本地乃至很多省市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我们审计人也应该反省,审计监督作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民生权益的重要手段,应该也必须关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情况,多深入乡镇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查清进出药品渠道、价格、品规等,加强对二类疫苗规范管理,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一要高度重视合格疫苗的采购。要高度重视一类、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疫苗进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各环节,形成公开、透明、互相制约的管理运行机制。针对有些地方在二类疫苗管理上容易成为相关部门补充政府财政不足的创收点,审计要重点核查二类疫苗的采购情况,包括疫苗采购的品名目录、供货单位资质、确定供货单位的管理程序等情况,对二类疫苗参照药品采购的模式进行区域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确保疫苗安全。 二要高度重视接种疫苗的定价。为减轻群众疾病防治的负担,要进一步规范定价行为,对二类疫苗加价以合理的保管费用为前提,疾病防治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保本原则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再按保本微利原则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具体收费标准应纳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要高度重视疫苗的库存管理。重点检查疾病防治中心的疫苗数量是否保持账实一致,并对疫苗进行现场盘点,同时关注各类疫苗保管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过期疫苗的处理、供应对象和保管期限是否符合要求等。疫苗入出库要填制入出库单并履行签字手续,疫苗管理人员要建立疫苗入出库台账,财务科防治核实疫苗入出库数量、单价、金额并按月登记明细账。 四要高度重视疫苗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物价等部门的规定执行,检查疫苗的收入完整性,核实接种单位的往来及付款情况,二类疫苗要按照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依照标准收费,一类疫苗严禁收取受种者任何费用。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疫苗收费监督管理,确保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做到疫苗购入人、保管人、收费人、使用(接种)人分离,既相互协作、又互相监督。(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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