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
发布日期:2016-09-19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2016年7月8日施行,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再次表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信心决心,审计干部在认真学习贯彻中,要坚定不移地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审计人员应强化履职尽责的意识 我国《审计法》规定了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多项职责,这些职责的充分落实,将有助于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及时纠正错误、不再犯或少犯类似错误,而这些经济错误或经济问题的存在,正是问责条例将要追究的政治责任的一部分内容。从政治责任的高度出发,审计的职责至少有三大块: 一是保障政策实施好。确保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审计要准确理解中央、各级地方党委和部门的相关政策,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具有独立性的审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团体、个人的干扰,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党负责。 二是审计权力要用好。围绕惠民政策的落实,发挥审计的保障作用,着力揭示和查处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等损害人民利益的腐败行为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更多红利。内部审计要打破部门利益的羁绊和藩篱,勇于揭示大大小小的问题,依法审计、公正审计、廉洁审计。 三是服务文章要做好。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明白,很多经济责任都是与政治责任相关联的。审计的履职尽责将尽可能减少本可以避免的政治失责和经济失责。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加强财经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事业更好地发展,从而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二、审计成果应推动对各级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问责 在审计报告中,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指出问题,客观公正剖析原因,正本清源提出建议。但在一些报告中,讲绩效多,谈问题少,对问题的点击仍然存在着遮遮掩掩的情况。审计人一定要有问题意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监督,通过审计纠正错误、惩治腐败。刘家义审计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作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门介绍了《审计移送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情况》,并特别强调:“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已依法下达审计决定,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应当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管理不规范的,已建议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对涉及政策、制度和法规的重要问题,已建议结合相关改革统筹研究解决。” 审计不仅追踪、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认真整改,整改情况限期报告,对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组织和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也要提出明确要求。怎么问责?一是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特别是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实行追责问责。二是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对审计反映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及时组织研究,积极推动清理不适应的制度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告。只有以纪律为准绳,以审计监督为手段,以审计报告为依据,问责条例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三、审计问责应置身于反腐大格局中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对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部署和安排。根据这一纲领性文件,审计监督要与追责问责紧密结合,要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作,从而改变仍然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的审计结果运用困境。 结合审计全覆盖和领导干部任期必审的规定,加之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基于审计结果的问责是一项系统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纪律为红线,新型审计体制充分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党纪要求,从源头上、体制上治理腐败、治理经济秩序的鲜明态度。它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审计工作方式的改革,也不是审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由之路。因此,审计问责要做到最大化,必须和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反腐合力,保证审计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加强对审计队伍自身的监督 党的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官的。”应当严肃问责。据此,刘家义审计长对审计人员自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凡责必尽,失责必纠。 一是要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审计机关的每一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党章以及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的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进行检查,认真梳理各自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是强化审计机关党组的主体责任担当。所有的责任都是关联的,而主体责任的承担是中心。审计人员能否有担当,关键看审计机关党组,看“一把手”。只有进一步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才能在审计环节有力地贯彻落实党的问责条例。 三是要养成主动接受监督的习惯。审计长刘家义指出,作为审计机关的党员干部,如果只知道监督别人,不知道监督自己,就扛不起责任。审计人员必须始终认识到,自己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要习惯在监督下学习工作,习惯在监督下做人做事。派驻审计机关的纪检组要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要针对审计垂直管理后审计工作的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和检查措施,谨防“灯下黑”。(常州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范荣生)
|
主办单位:常州市审计局
地址: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2楼
电话:0519-85682658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