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角度解读科研经费管理新规 |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松绑+激励”的措施,对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积极作用。笔者认真学习了新政策,并与原有政策进行对比,发现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原有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编制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新出台的政策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新政策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经费开支范围。在劳务费开支方面,与美国等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科研项目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新政策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提出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在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方面,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
四、完善设备采购和基建项目管理。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原有政策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要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对金额较大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需履行申报、评议程序。新政策改进了采购管理方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合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
五、改进结余资金处理方式。原有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如无特殊情况,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用完。专项资金确需继续使用,可结转下年,但是超过结转期限的,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新政策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提出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用完的将按规定收回。
六、对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上述政策措施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改变了“重物轻人”的固有机制格局,充分体现了人才的智力价值,更好的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审计部门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科研腐败”等方向指引下,往往严格按照既有政策法规执行,高度关注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现在出台了新政策,审计人员要及时转变思路、更新观念,在以后对科研经费审计时,一方面,破除限制科技创新的旧有条条框框,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作为审计评判的标准,检查推动科技创新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科研项目单位不断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另一方面,也要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借科技创新之名,以权谋私、截留侵占、贪污私分等问题。通过科学化地监督和服务,防止“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促进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红利”落地生根。(金信庞 王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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