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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立法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发布日期:2018-11-09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构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10月31日,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

办法明确,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审计整改事项包括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机关进行的、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审计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事项等等。同时明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并经其同意列入常州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计事项,其整改情况由整改主体在上报上级的同时,也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办法要求,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包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总体整改结果,已完成整改的具体问题和整改结果,正在整改的具体问题及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尚未整改的具体问题及主要原因和整改计划,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制度完善情况,对发生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人民政府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情况,以前年度未整改完毕的具体问题及主要措施和整改结果。

办法指出,常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进行工作部署,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建立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对照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该市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挂销号制度,完善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王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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