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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21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以及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有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常州市政府将修订原有的审计监督办法列入2018年工作计划。

常州市审计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修订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规定程序,10月下旬,就起草情况和重点内容向市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保留了审计计划编制、跟踪审计成果、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处理救济途径等条款,修改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专用名称解释或概念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条款,新增了遵循原则、经费保障、审计机关权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审计整改等规定,并对按建设阶段作出规定的审计内容、工作要求等条款,以及针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逐条作出规定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和整合。

《办法》修订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也增加了对审计机关职责、权利的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以及审计机关履职尽责,提高工程投资绩效。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投资审计监督行为。《办法》对投资审计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更具系统性和操作性。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审计监督的合法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限制民事权利的规定进行了认真修改。(马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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