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出台 |
发布日期:2020-01-08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2019年12月17日,吴政隆省长主持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31号令,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31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责任追究”“附则”,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遵循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总结了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吸收了内部审计发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先进性、务实性和指导性。 一是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立、人员配备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架构和方式,规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同时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强调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 二是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的12项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查阅资料、参加或者列席会议、检查、调查取证等11项职权。 三是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规定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 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8项职责。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检查和评价其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组织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省审计法规规章体系,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水平,对推动内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前移监督关口、强化内部管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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