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系列之一 |
发布日期:2018-05-23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网站 |
(一)P2P跑路 投资者怎么办? 近日,聪明投、奶瓶儿、早点儿、火牛财富、玩儿家、钱罐儿、乐行理财以及海新金服8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出“还款公告”,称“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紧张”“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营”。据媒体报道,这8家平台均由同一公司操纵,且公司经营地已人去楼空。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术语说,就是“问题平台跑路了”。遇到P2P平台跑路,投资者应该怎么办呢? 警惕“庞氏骗局” 近年来,P2P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发展极为迅猛。据统计,2016年网贷平台交易额达3万亿元以上,但相关行业监管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完善,截至2017年1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2388家,1月出现64家停业平台及问题平台,其中问题平台29家、停业平台33家、转型平台2家。 这些问题平台出现无故关闭、失联跑路及提现困难等情形,很有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许诺高额回报,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形成“庞氏骗局”,亦即“空手套白狼,拆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旦平台倒闭,后果十分严重。如优易网集资诈骗案,该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虚构借款标的向不特定人融资,将投资者资金进行股票、期货投资等挪作他用,最终因投资失败无法偿还投资者资金而东窗事发。 宣传“资金安全”不可信 另一种是没有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资质,通过先借后贷或者先贷后借等方式设立资金池,以债权转让或者以投资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这种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如中财在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平台先以虚构借款者的方式获取资金,资金沉淀形成资金池,再以个人名义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因找不到优质资产进行投资进而出现经营坏账,最终事发。 还有一些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债、企业债等形式作为平台投资标的或投资项目,实则通过发放债权进行融资,这种行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 投资者遇到上述经营形式的P2P网贷平台,即使平台宣传“资金安全、回报率高”也不要轻信,如果遇到此类平台倒闭、跑路,则应在发现被骗的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存好相关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提款困难的证明、网站涉嫌虚假宣传的截图、办公地点人去楼空的照片、与客服人员进行维权沟通的相关记录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 厘清四种合同关系 出借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投资理财,借款人通过平台进行融资,首先会通过P2P平台官方网站进行注册,与平台签订注册协议或服务合同,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所产生的第一种法律关系。 其次,在平台纯中介经营模式下,出借人自行选择理财产品或者投资项目后,借贷双方和平台共同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借款明细,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内容,并且平台会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居间服务条款,以平台管理费等形式收取居间服务费。这是借贷双方与平台之间形成的第二种法律关系。 一些平台在提供居间借贷服务之外,自行组织设立投资项目,或者将众多融资项目、借款标的拆分再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来满足出借人的投资需求,此时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签订的是委托理财合同,是为双方形成的第三种法律关系。 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提供债权转让形式的服务创新,即为保障出借人资金的流动性,允许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到期前,或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平台,再由平台进行再次转让或代替出借人进行违约救济。这种情形下,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形成第四种债权转让合同关系。 保存证据及时起诉 基于上述几种合同法律关系,依据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应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应当履行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账户安全,保护用户隐私权,进行风险提示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责任。 遇到平台跑路,一些不理智的投资者哄抢了平台营业场所的办公设备,这样做显然无济于事。一旦遇到平台跑路、经营不善、提款困难等情形,投资者应当理性分析,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找准平台责任和借款者责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平台或者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的投资者,需要保存好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电子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平台网站截图、经营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以便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如2015年,投资者秦先生在某财富网络借贷平台上注册了会员并进行在线充值,向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转款19万余元用于投资理财,秦先生与平台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之后平台将秦先生的资金出借给了其他会员。2016年初,所有借款会员偿还了最后一笔借款后,秦先生向平台申请提现,但平台却将秦先生账户内10万余元的资金冻结,导致秦先生不能提现。由于一家酒业公司为秦先生与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以其资产、房屋及全部货物为平台的融资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于是秦先生便将某财富网络借贷平台、平台法定代表人赵某及提供担保责任的酒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2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贷平台不得为借贷提供担保,但如果网贷平台为了吸引出借人投资,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形式明示宣传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由于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补充担保责任。 (二)投资者要警惕非法集资人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票发行应当由具备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保荐与承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通常是沪深交易所官方网站IPO专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公开招股文件,履行完承销商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后,确定统一的股票发行价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同意后,股票才能上市交易。 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的股票信息,投资挂牌企业。 投资者购买股票应坚持三看原则,一看是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二看是否由具有保荐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保荐承销或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三看新股发行或挂牌信息是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开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八大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人对投资理财的知识不够了解进行的。如果对骗子的常用伎俩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就可以远离骗局,保护自己辛苦赚来的钱。 ■不要恐惧投诉 如果你怀疑自己受到了诈骗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及时去相关部门提交投诉申请。 ■要提防送上门的信息 投资者需谨慎送上门的信息,很多骗子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和网络发布信息,哄抬股价,好让他们卖掉手中的股票。一旦他们抛掉了手中的股票,停止了对该公司的宣传,股价很快就会跌下来。 ■询问无法套现获利的原因 当你询问你的本金或收益时,如果你的代理人出现推拖现象,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将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一些你的资金现在无法获取或是被再次投到了其他的投资产品中这种借口所欺骗。 ■不宜对投资不闻不问 “把一切事情都交给我”其实没那么简单。要经常监控自己的账户,索要常规的对账单。不要觉得质疑不了解的投资活动是件难为情的事,同时记住保留关于投资的所有谈话记录。 ■不轻易做选择 谨防那些“一辈子只有一次”的投资机会,特别是推销员根据内部消息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 ■对销售员适当了解 老年人在投资前一定要事先确认这些销售人员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或他们所在的公司是否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存在一些纠纷。 ■不懂就要多问 一个明白的投资者要懂得花时间做独立的调查,或者在投资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资的是什么、投资过程中的连带风险及所投公司的历史背景。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 ■对公司进行调查 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记住,永远不能单凭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发布的新闻作为惟一的调查依据。 (四)“老妈乐”骗局在多省蔓延警方:警惕“高额返利”活动 消费成会员,不仅能得到丰厚礼品、获得免费旅游的机会,而且半年就回本并能拿到高额报酬。这样的好事着实俘获了不少人的心,特别是防备能力相对薄弱的中老年人。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通报,近期一种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老妈乐”投资消费返利骗局正在江苏、河南、山东、福建、辽宁等省蔓延。不法分子以服务老年群体为幌子,标榜“消费越多,返利越多”,以高额返利、免费旅游等手段骗取老年人缴费入会,进行非理性投资消费。 骗局终归是骗局,即使披着再华丽的伪装也终有败露的一天。去年9月,辽宁大连王女士一家投资“老妈乐”的共计20万元本金难以收回之后,近日,江苏常州市民投入的18万余元,不仅高额返利突然中断,店家也消失无踪。对此,警方提醒市民,警惕以“高额返利”等名义进行的投资消费活动。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老妈乐”以“消费返利”为噱头,实际上却把重点放在了高额的返利上,欺骗老年人把消费当做一种投资。这些公司本身不具备融资资质,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份,“老妈乐”就被媒体曝光。按照“老妈乐”商城的会员体系,一共有五级消费档次,对应五个级别的会员,分别为银卡、金卡、钻卡、白金和翡翠会员。在媒体的暗访调查中,有所谓的“老妈乐”讲师这样向老年人宣讲他们的发财致富经:“咱们1280一张银卡会员,最终给你2000元;金卡是你只要花6400元,最后获利15120;钻卡是12800,最终返31520;白金卡是19200,最终返47920;翡翠是25600,最终返64320。” 以常州市民潘女士的经历为例,她买的三单银卡,一单需要1280元,每天拿到返利,只要十个月就能拿到连本带利的2000元。而消费25600元的翡翠会员,会在约六个月领到64320元的分红,每天大约能分得130至145元。消费越多,返利时间越短、金额越大。 买东西就能拿到全额甚至超额的返利,这样的“买卖”靠谱吗?在按时拿了一段时间返利后,潘女士经不住诱惑,买了几单最高级别的翡翠卡,一共花了18万余元。可是好景不长,高额返利突然中断,而此时,店家也不见了踪影。
在媒体的暗访调查中,一些“老妈乐”的所谓讲师坚称,“老妈乐”不是传销。如果不是传销,那么,这远远大于自身投入的所谓盈利,又是从哪儿来的呢?“老妈乐”的讲师透露了这种买卖的真实盈利模式——用后来加入的会员投资,支付前期加入会员的返利——也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民警蔡培涛表示,这种“消费返利”骗局,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2年前,就有一家名为“深圳福来喜”的公司通过所谓“消费就能挣钱,入会便可分红,拉人就给提成”的模式进行违规经营。这两年,“消费返利”骗局又打着互联网经济的幌子,借尸还魂。蔡培涛表示,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群体,应该掌握一些区分正常消费返现和骗局之间差别的技巧。 蔡培涛介绍:“一看返现比例。正常的消费返现的比例不会太高,商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高额返现’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二是看返现有无时间差。正常的消费返现一般是当场兑现或者未来几天内兑现,返现时间不会拉得太长。而‘高额返现’一般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逐步按比例返还,这中间就会存在一些问题;第三看推广模式。消费返利骗局的资金链不太可能维持太长时间,为了在短时间内大量圈钱,消费返利骗局的操盘者往往会向社会公众进行大肆宣传,用最短的时间拉到更多的人进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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