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中应有所作为 |
发布日期:2010-07-19 |
姚留庆 吴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表明国家反腐倡廉的工作重心从打击转向预防。财产申报历来是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近几年来两会期间呼声一直很高。由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困难多,而迟迟未能出台。这次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审计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等事项的真实性方面大有用武之地,这也是深化发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又一次契机。为此审计人员要增强“三个意识”。 一、克服“与己无关”,增强责任意识。应该看到,新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既有前期的预警作用和极大的威慑力,也能为后期的纠偏、惩处提供重要依据。虽然中办和国办印发的文件中没有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任务,这并不是说审计机关就没有任何事情可做。国家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应该参与到综合监督工作当中。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开了先河。新规定中在干部选拔时可以查阅申报的内容,释放出申报将可能成为干部选拔的一个重要依据的信号。迈出这一步,对财产申报真实性等情况的核查,审计机关责无旁贷。 二、谨防“被动介入”,增强监督意识。本次申报制度较之以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将一些原来人们认为是个人隐私的财产等情况列入申报内容。尽管已经有了规定,尽管中央对不报者、申报不实者均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但仍然不敢保证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能如实申报。对此,审计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这些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制约权力运行、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要增强主动性,做到不越位、不缺位。目前能否将个人财产申报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之中,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申报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同时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多关注这方面的信息,防止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流于形式。 三、避免“单打独斗”,增强联动意识。要加强与组织、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一方面要将审计发现的疑点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现象。另一方面要配合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认真搞好专案审计和审计查证工作,不让违规违纪者逃脱。要继续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转化,发挥履行审计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的职能作用。如果发现有瞒报、漏报或不报等行为,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当让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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