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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看创新审计方法
发布日期:2011-05-24

日前,在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药家鑫案中,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案件审理过程中,旁听席上以400名大学生为主体的旁听者收到了法院的一份特殊调查问卷——“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引起了轩然大波,公众质疑案件为何不依照法律规定来判,而搞什么调查问卷,从而强烈质疑是否存在黑幕。

笔者认为,这次“创新”的效果适得其反,引起了公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强烈担忧。由此,笔者认为这一现象为我们审计部门创新审计方法敲响了警钟,如果盲目创新、随意创新、追求创新,也会引起公众对审计结果的质疑。

第一,审计方法创新应该遵循原则,不能盲目创新。一般来说,创新审计方法应该遵循原则,一是要依据审计对象和审计目标。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目标,在这个范围内思考如何创新审计方法。二是依据不同的审计类型,不同的审计类型有不同的要求,不能脱离审计类型而创新。三是依据审计人员的水平,任何审计项目都需要审计人员来做,在创新审计方法或者选用审计方法时,必须要考虑到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些想法虽然可行,却因为审计人员水平无法达到要求而导致想法无法实现。四是依据审计成本,对于审计机关来说,时间紧、任务重,不能长时间、多人员的在一个项目上,在审计方法创新时要考虑到审计成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第二,审计方法创新应该根据实际,不能随意创新。不管是从单项检查到系统抽查,还是从单一听审到综合检查,还是从手工审计到计算机审计,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的。而现在创新审计方法,更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随意创新。首先要摸清被审单位甚至整个行业的情况,这就要求审前调查工作要做细做透,不能只听取被审单位的汇报。其次要始终把握审计目标,审计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项目的成败,要紧紧围绕审计目标来创新和选用审计方法。

第三,审计方法创新应该实用为上,不能追求创新。目前在有些审计人员中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有些类型的项目年年做,没有什么新意,也没有太大的成果。这就导致部分审计人员为了创新而创新,将审计实施方案编写的神乎其神,而在正式实施过程中却达不到那么高的要求,最后不了了之。审计方法的创新应该以实用为上,能帮助达到审计目标就行,不能追求创新,为了创新而创新。

这次法院在药家鑫案中的“创新”也为我们审计部门敲响了警钟,所以我们在创新审计方法、选用审计方法上要遵循原则、根据实际和实用为上,不能盲目创新、随意创新和追求创新,保证审计结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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