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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要紧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尚方宝剑”
发布日期:2011-12-12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该实施条例不久就会公布施行。我国虽然在1999年就颁布了《招标投标法》,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够细致,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出现了各种规避招投标法的不正当行为,而审计人员遇到这些情况时,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时常有种有劲使不上的感觉。而即将颁布的实施条例,将成为工程审计人员的一把“尚方宝剑”,用于整治招投标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工程审计人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大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力度:

第一,加大对招投标条件设置的审核力度。在以往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常常遇到招投标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的情况,例如设定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设定特定商标、品牌等要求,这种条件的设定实质上排斥了潜在的竞争者,事实上是“明招暗定”的规避招投标法的行为,但是过去审计人员虽然感到这种行为的不合理,却拿不出充分的法律依据来制止这种行为。而实施条例的施行,将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依据,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专门规定了“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并将其设定为法定的违法行为,这就使审计人员对招投标条件设定的审核有了依据。

第二,加大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行为的监督力度。招投标评委和专家的评标工作也一直是招投标领域为人诟病的一个方面,一些招标人倾向性的选择评委,或者故意给评委和专家们指引性意见,以达到左右招标结果的目的。而以往遇到这类情况,审计人员只能“望洋兴叹”,无力推动整改。此次实施条例施行后,审计人员可以依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随机选取评委,理直气壮的阻止其他人非法干预评委的选取,并禁止评委有排斥或者倾向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第三,加大对招投标后工程合同执行的监管力度。近年来,由于各地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因此出现了一些投标单位以极低甚至是亏本的价格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先行中标,然后再通过变更工程合同,追加工程项目的方法取得利润的不正当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也扰乱了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与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虽然时常在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据理力争,但是收效甚微。此次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了这一规定,审计人员就取得了一把“尚方宝剑”悬在中标人头上,限制中标人低价中标后再变更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有效的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以低价中标的形式来规避招投标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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