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思考 |
发布日期:2012-05-30 |
近日,在某市建设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该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欠缴情况比较严重。审计发现,该市2011年实际收到基础设施配套费7.82亿元,而历年来累计欠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达7.2亿元,累计欠款几乎达到2011年实际收费的92.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为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收取的费用,是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收取对于当前的城市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政府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一些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使得一些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缓缴,但是缓缴不等于可以无限期欠缴,部分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并未及时缴清配套费,从而导致欠缴金额巨大,影响城市建设的开展。对此,审计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一,完善缓缴制度,严格执行缓缴标准。当前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过程中,考虑到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针对资金紧张的企业,在缴纳一定比例配套费后,允许其剩余部分在一定期限内缴清,即缓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利用缓缴制度,本着“晚缴一天算一天”的想法,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申请缓缴,导致配套费出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缓缴制度,加强对企业资金情况的核实,并且对于缓缴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避免部分企业钻空子,恶意利用缓缴制度。 第二,多部门联动,加强催缴管理。部分企业在缓缴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剩余的配套费,而建设主管部门又无权直接对欠费企业的资金进行核查和冻结、划拨,导致这部分企业成为“老赖”。对此,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房管等部门联动,在企业申请缓缴时,除了考察企业的信誉外,还可以像银行那样要求企业提供房源担保,冻结其部分房源,在这部分房源销售时,直接将房款用于缴纳配套费,防止企业转移资金,造成无钱缴纳的假象。 第三,对于恶意欠缴的企业,要敢于动用法律手段。对于签订缓缴协议后,期限届满,经多次催缴仍然恶意欠缴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要敢于动用法律手段,选取典型企业,通过诉诸法院,利用司法手段来强制执行,同时对其他欠缴企业形成警示教育作用,推动配套费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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