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裁判争议判罚多引发的审计思考 |
发布日期:2012-08-27 |
世人瞩目的第30届奥运会已经落下帷幕,罗格点评伦敦奥运是一届快乐与荣耀的赛事。盘点本届奥运赛场并非十全十美,其中裁判引发的争议判罚非常多,接连出现的误判、乱判和错判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正如有识之士所言,“奥林匹克运动未来的发展甚至存亡都将取决于是否诚信”。联系到审计工作,正确分析其产生争议判罚的现象和原因,从裁判执法得失中得到应有的启示,对于做好审计工作不无裨益。 毋庸置疑,执法的特殊性让裁判始终处在风口浪尖上。应该说裁判是最难做的工作之一,要求当场出结果,瞬间作决定,而且容不得出错。这些年审计也始终承受着社会期望值很高的压力,处在两难之中。作为经济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不能不作为;但作为地方机构,又要维护本地的利益,有时难作为。“审计难,难处理”、“整改难,难整改”的问题也时常在困扰着审计部门,审计的履职也会招来质疑,这些都提醒审计工作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从参与国家治理的高度,以大局为重,切实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只能添彩,不能抹黑,真正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权是执法的关键环节。裁判对运动员握有生杀大权,可以出示黄牌甚至红牌;有时可以左右比赛形势,丁宁和李晓霞的比赛就可见一斑。比赛常常是裁判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既定事实,再不可更改。应该说裁判权大于审计权。审计部门虽然握有监督大权,但对于被审单位和个人,类似医生之于病人,是给人检查身体,看有没有病,如果有病,则开出药方,让病人吃药治病,病人配合不配合也没有更多的制约办法。但裁判和审计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均不容忽视,审计一定要牢记谨慎用权,在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规则,做到监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能乱开处方,更不能滥用职权。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成为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的促进派。 实行阳光操作是提升执法质量的有效手段。体育比赛的特点是公开性,现场有观众的评判。实际比赛中,运动员犯规属于显性过错,比较容易发现;裁判违规属于隐性失职,而不易发现。审计工作则不完全相同,一方面是被审计单位有无违纪违规取决于内部控制状况和相关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又取决于承担审计任务的人员职业水准,两个方面都需要实行审计公开,让审计结果在大庭广众下和更大范围内接受群众的评判。审计执法要像体育赛场一样,增加透明度,实施阳光执法,从而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借助科技力量是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裁判引发争议,不排除有些误判、错判属于裁判的水平问题,但也有的是属于条件限制,如现场的角度、环境等因素。这类问题的产生的根源是目前技术发展很快,仅凭裁判用肉眼去判断肯定不如观众通过电视、慢动作回放作出判断。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借助科技的力量,如鹰眼等高科技的运用。审计工作也不例外,尤其是进入数字化时代,亟待为审计插上科技的翅膀,方能高质量地完成繁重的审计任务。科技手段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提高审计质量。当前要将提升审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和信息化技术处理能力的任务放在突出位置。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内容。一场比赛的胜负,远不像比分牌显示的那样简单;一个裁判的判罚,也远不像规则与条例标明的那样清晰。有对于规则的理解和态度不同的缘故,但不排除有些裁判在判罚中故意为之,这种判罚属于道德问题。审计也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同样的审计很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蕴藏在结果里面的有审计人员的道德素养。因此,道德建设不能放松,审计人员仅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还是不够的,更要有高尚的道德素养作保障,要正直向上,刚正不阿,不抱偏见,不带个人好恶,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和无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是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为了保证裁判公正执法,奥运会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者予以严肃查处。如国际拳击联合会发出声明,将乱执法的土库曼斯坦拳击裁判阿比耶夫开除回家。由此也提醒我们审计部门既要建立问责机制,更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只有实施“火炉法则”,严格查处违法乱纪行为,才能及时清除害群之马,以审计队伍的纯洁性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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