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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计工作之不同层面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0-08-09
  行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行政必须要服从于法,这是依法行政之核心所在,当然也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之核心所在。在此,笔者就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进行审计定性、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三个层面的法律依据,谈谈如下个人之浅见。
  一、行使审计监督权层面的法律依据。按照职责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审计机关的最高法律授权,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权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审计法》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实体法。《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至三十条更是从十三个方面明确了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也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审计机关权限。
  二、进行审计定性层面的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笔者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主要应包括《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配套法规及规章。除此之外,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法律还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审计机关依据这些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进行审计定性,既体现了依法审计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的重要前提。
  三、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层面的法律依据。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经济事项违反《审计法》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笔者认为,这一层面的法规依据主要应包括《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预算法》、《会计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审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就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处分规定的也非常具体明确。因此,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符合职责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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