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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经责审计结果运用
发布日期:2010-08-09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察了解和监督管理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在丰富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信息来源渠道,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确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比如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先审后离”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第一,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统一规范。一般来讲,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廉政档案。因此,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或本单位干部管理状况、发展等情况的基础上,由党委负总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作出明确统一规范。

  第二,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借助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运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开展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机关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对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给予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三,采取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措施。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试行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做法。在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离任或有调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由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审计结果,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任用。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到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经济责任不清的不研究、不任免,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同时还可以试行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的做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健全干部任用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为了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意见不一致、任用干部出现偏差的情况,应当建立完善干部任用失察责任追究制度。这里所说的失察主要指的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经济责任方面的失察。如果审计对象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甚至需要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立案查处,而组织人事部门违背先审计、后任命的原则,不采用审计结果,滥用干部选拔任用权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审计结果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在干部的使用上,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工作原则统筹考虑,审计不可直接干预,如果发现问题,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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