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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防范审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发布日期:2010-08-09
  审计人员作为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审计法》第6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审计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审计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如果在履行审计职责期间未尽其专业责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不同的是,多数其他专业人员仅对直接关系人负责,而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这些直接关系人负责,还需对依靠不准确的被审计信息而蒙受巨大损失的其他非直接关系人承担责任。所以,审计人员面临的法律责任一般大于其他专业人员,由此带来的潜在损失在实施审计时很难预见。
  对任何一种职业,其应承担的职业责任与其社会地位是有着直接联系的。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只有其愿意承担职业责任并对因未能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引起的后果负责时,其社会地位和职业能力才会被认可。因此,面对日益变化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面对日益高涨的法律责任风险,审计人员不仅不能退缩或消极对待,反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勇于承担责任,并积极寻求科学和有效的措施,减轻自己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尽量避免法律诉讼的发生。防范审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和审计的产生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会计和审计工作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工作,因此,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所负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会计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记录、分类、整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使用者所要求的各种财务信息,因此他们应对其报告的财务信息负责。而审计人员负责审查财务信息的处理和报告是否符合既定准则,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与财务相关的各种情况,因此对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审计人员不负责任。如果审计人员未按审计准则工作,而导致本应发现的错报未被发现,审计人员则应负相应的责任。可见,只有明确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双方的责任,才能使遭受经济损失者选择真正的起诉对象。审计人员不能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可靠负责。审计主要是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但有些违法问题不一定会在有关资料中明显地记录和反映,或者是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很难深入查证,必须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才能查清。为划分责任,审计人员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料做出书面承诺。
  二是保障审计独立性。在管理体制和审计经费方面要保证审计独立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相当多的基层审计机关审计所需经费不能自理。如果审计机关不能与被审计单位隔断经济往来,审计独立性将会大打折扣。鉴于此,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切实由财政完全承担,以保证审计独立性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不能违反审计独立性要求。如,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审计承诺制度,审计人员应向审计机关书面承诺,对所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负责,谁违反承诺,就由谁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审计权限依法审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首先保持独立性,要正直、客观,并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同时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的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因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合理谨慎的原则,而公认审计准则所规定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的涵义就是遵循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因此只要切实遵照这些规则进行审计,就可以避免法律诉讼案的发生,即便一旦受到牵连,也可以据此抗诉。审计机关必须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如,在没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情况下,审计机关不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程序不违法。
  四是强化审计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重视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是保障审计质量,维护审计声誉,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如果因为忽视审计风险而导致审计失败,不能及时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甚至不能对事关被审计单位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发出警示,以及因为审计行为不当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不仅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会损害审计形象,危及审计事业发展。实践证明,只有牢固树立风险观念,恪守应有的谨慎与合理的怀疑,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防止审计失败。
  五是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审计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并查阅以前年度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实践证明,在很多审计诉讼案中,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未能识别重大错弊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特征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而是仅限于对会计资料的复核,从而遗漏了重要审计线索。还有很多审计诉讼案都涉及宣告破产或偿债出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因为与这些被审计单位有关的权益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为了尽量挽回他们的经济损失,经常寻找有支付能力的一方来承担责任,而审计一方常常被认为是有能力赔偿损失的替罪羊。因此,当被审计单位已陷入财务困境时,审计人员应当格外谨慎。
  六是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才能始终胜任自己的工作。审计机关应组织相应的讨论会和讲座等,并建立高效的咨询部门,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审计人员提供及时的协助。
  七是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会经常遇到陌生的领域或者涉及法律纠纷,这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并将专家意见纳入工作底稿。同法律顾问探讨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旦审计工作中出现有关迹象,应及时同法律顾问进行商洽并采取对策。
  八是建立监督和检查体系,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机关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引入先进的审计方法,实施分级复核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而不是单纯求进度、求数量。审计机关应当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全面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以适当方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①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审计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督导、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②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负直接责任的审计组长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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