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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日期:2010-08-09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要求,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新的审计监督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及此前的几次全会都强调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精神。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可以预见,经济责任审计必将迎来一个更加灿烂的明天!但当前基层审计机关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尚存在诸多不足,还没有建立一套具体的、适合基层实际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与成果运用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重道远。笔者结合本县实际,浅谈一下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一、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妥推进,初见成效
  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始于1996年,在短短的十三年间,历经了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与稳步规范以及深化发展等三个阶段。截止到2009年10月,共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292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审计。审计的资金总量为34,272万元,查出违纪违规金额5,257万元,收缴县财政331万元。经过审计的人员,被提拔重用的92人,平级调动的6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5人,受到刑事处罚的1人。经统计,投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占全部审计工作的35%以上,投入经济责任审计的经费占全部审计经费的45%以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丰富了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手段,促进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举措
  1、领导重视,思想统一,为顺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历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建设。1996年,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前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2001年,县委、县政府在《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二是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2005年,专门成立了洞口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年12月批准成立了洞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站,解决事业编制4名,规格为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三是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主要领导坚持做到了不定期地听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汇报;坚持做到了对所有规定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坚持做到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的考核运用、监督管理挂钩;坚持做到了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县纪委、监察局一是经常与县审计局双向联络沟通,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能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借用纪检、监察的职能和手段,进行深查细挖。二是在干部廉政建设中,坚持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坚持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列入领导干部本人的廉政档案之中。县委组织部门一是坚持了逢离必审的原则,维护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二是开展了对领导干部进行届中审计,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方式的多样性。三是切实加强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凡审计进点、召开座谈会,征求、交换意见及审计处理,组织部都能派员参加。
  3、丰富审计方法,规范审计程序,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一是在审计方法上,采取账面审计与账外调查有机结合。在审计中,既按审计准则和程序规定进行账面审计,又采取座谈、走访、发布审计公告、设置意见箱等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情况,为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持。
  二是我局对多年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经反复推敲,我局党组多次集体研究,于今年八月制定出台了《洞口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指南(试行)》。该指南的出台,增强了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了审计人员的责任感,保证了审计的质量。
  三是在力量组织上,实行归口审计与突击审计相结合,为缓解审计力量不足与项目多、任务集中这一矛盾,我们举全局之力,采取归口与突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化解这一难题。小型项目及零散项目归口业务股室或经济责任审计站审计,重大项目或成批项目由全局统一组织力量,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精干力量,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地完成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
  二、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我县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
  (一)、制度规范不完整
  我县仅仅在1996年由县委、县政府下发了一个《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前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没有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没有根据上级的新要求,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县实际需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长期停留在初始阶段的制度探索及实施层面上,审计质量难以提高。
  (二)、经费难保障
  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站,自2005年成立以来,其经费并没有按上级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培训及工作难以开展,审计人员的素质得不到提高,必要工作设施没有添置,客观上影响了我县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发展。
  (三)、“先审后离再任”的原则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离任审计,多数是在被审计领导干部先离已任的情况下进行。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严重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发展。也造成部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不能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理处罚难以到位。有的单位形式上是“一欢迎、二支持、三配合”;实际上言行不一,不支持不配合,不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反映真实情况,能拖就拖。个别单位甚至设障碍,门难进、脸难看,对审计工作进行干扰。
  (四)、项目安排计划欠妥当
  我县经济责任审计目前注重于离任审计,在项目的安排上,没有一个严谨、周密的计划,只是根据领导干部的人事变动,临时追加,有时一次安排项目二十多个,并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这样,造成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时间、力量上产生冲突,同时,也造成了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重复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疲于应付,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审计成果难以运用。同时也增加了审计工作成本,使被审计单位产生埋怨情绪。
  (五)、部门配合机制不健全、审计成果不能得到充分运用
  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而从目前状况看,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造成审计与成果运用基本脱钩,审计成果运用缺乏制度约束,力度偏小。审计成果仅仅只是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档案管理的一种需要,没有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有功能。
  三、深化发展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快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建议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建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五部门组成的洞口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与不定期会议制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需要,会商纪检、组织部门后,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三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洞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与《洞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运用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制定上述文件的操作细则,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经费
  按《审计法》第十一条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站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根据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请求解决本年工作经费60万元,并在今后年度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由县财政予以充分保障。
  (三)、坚持并严格执行“先审后离再任”的原则,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严格执行《湖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坚持‘先审后离、后任’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办理晋升、调任、轮换、辞职、辞退、解聘等事项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干部任免手续。”以维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四)、进一步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力度
  1、自2010年1月起,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运用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综合评价。由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提请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评价等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报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价等次及责任追究建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2、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运用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一是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评价、任用、奖惩及保护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装入领导干部本人的廉政及人事档案,并检查督促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二是对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组织部门原则上不能对其进行提拔或不能让其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人事部门不能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评为优秀。三是对综合评价+
  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找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指出问题,给予批评教育。四是对综合评价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五是连续两次经济责任审计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3、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由联席会议汇总并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定期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总结审计结果运用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确保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
  (五)、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同步开展
  一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审计机关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定要与审计力量相匹配,不可过多委托,以防止审计质量的下降,影响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在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上应以届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在审计对象的确定上,要重点安排提拔重用、身居要害部门、掌握重点资金、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群众有反映、领导有批示的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并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审计项目相结合,避免重复审计,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
  二是严格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的程序。每年年底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并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力度
  一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促进部分领导干部与审计人员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要积极搭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平台。建议在洞口县政府网、洞口党建、洞口报、洞口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创建审计结果公告专栏,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期予以公布,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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