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加强政府工程招标审计监督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8-09
  
  作为一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笔者通过审计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了当前工程审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设想。
  一、现行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是事后审计,按合同法执行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合同的合理性无权追溯,无权改变合同约定,施工成本控制因缺少对施工合同的监督而失控,结算价大大超过合同价司空见惯。这种“秋后算账”式的审计模式往往停留在发现问题的层面,很难从根本上帮助改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发挥审计“免疫系统”作用。
  二、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方法、结算方法等投资控制方面的条款不具体、不明确,招标图设计深度不够等因素导致滥用暂定金额和暂定单价招投,对暂定部分规避市场竞争,又缺少结算办法的约定,给结算审计带来争议。
  三、工程开标前建设单位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一般是在标底的基础上打一定折扣确定,标底的编制错误或其他外在因素难以保证最高限价的合理性。另外,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串标、围标现象非常普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抬高报价直至“无限接近”最高限价等情况时有发生。最高限价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中标合同价,最终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流失。
  四、合同管理混乱,合同类型、量价调整原则方法、工期、质量奖罚等条款约定不清甚至遗漏,有些条款在实质上背离招标文件或与招标文件相矛盾,有些项目依据施工合同无法实施结算审计。结算审计阶段再以补充合同、补充说明等形式形成价格,往往受人为因素影响,规避市场竞争,违背以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价格形成机制,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
  以上这些突出问题集中在项目招标阶段,即项目从进入招投标程序到施工合同的签订阶段。加强招标阶段的审计监督,弥补传统结算审计的不足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当前审计中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重点从控制最高限价和规范施工合同等方面加强招标审计:
  一、从制度层面将招标审计作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一个部分。审计机关在招标阶段通过最高限价的审计,掌握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主动权,在合同签订之前就挤掉合同价的虚高部分,保证了合同的科学、经济,不仅切断投标单位与建设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等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渠道,还可以为净化建设市场环境服务。
  二、通过招标审计监督,不仅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还可以优化设计,提高投资效益,为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提供服务。审计机关根据设计图纸、初步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等资料进行的招标审计,可以促进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招标前期工作,细化、优化设计文件,以达到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深度,规范招标程序,完善招标文件中有关评标规则、计价方法、结算方法等投资控制方面的条款,促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加强管理,提高造价成果质量,推动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通过招标审计监督,规范合同管理,推行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条款及政府公共工程价款调整统一范本,实行合同审查、备案制。合同主要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一个部分,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按示范条款和统一范本的要求保证合同类型、量价调整原则方法、工期、质量奖罚等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签订时,审查有无实质上背离招标文件或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的条款、补充条款,促进合同完善,防止合同内容有误或遗漏而产生争议和损失。推行合同备案制,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杜绝合同双方随意以补充合同等形式更改、推翻原合同,达到谋取某一方利益的目的。
  四、通过招标审计监督,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为结算审计打下基础。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投标报价到结算,一脉相承,审计人员通过招标审计,对项目情况心中有数,将量价形成过程的原始数据记录备案,使得结算审计变得更加简捷、顺畅,减少后续重复工作,大大提高结算审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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