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探析 |
发布日期:2010-09-02 |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为数不多的执法手段之一,也是审计机关解决执行难问题较有效的方法之一。本文从财产保全的概念介绍入手,分析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基本特征、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有待明确和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分类 什么是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行政执行案件中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下简称执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 二、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特征 1、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 (1)现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实体法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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