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中的几个“盲点”问题 |
发布日期:2013-07-25 来源:常州市审计局 |
随着财政改革和财政审计工作的发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在内容和重点上得到不断深化,在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审计范围和内容上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宽的领域,还存在一些审计没有触及的“盲点”问题。对此,还需要进一步开拓思路,研究新的审计对策,改进审计方法,继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进一步发挥预算执行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一、财政结余的真实性审计问题 财政结余(包含赤字)是十分重要的财政信息。在现行财政预算制度框架下,预算平衡及预算结余情况并不能完整地反映财政实际状况。 一是现行预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导致不能反映预算收支的实际结果。按照预算法规定,除中央政府的建设性预算可以通过举债等方式列赤字外,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公共预算不列赤字。这意味着,即使各级地方政府在决算时出现了收不抵支、不能平衡预算的情况,也会通过调入预算外资金或其他方式予以平衡,地方各级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永远是平衡或有结余的,实际的财政状况就被掩盖了。比如,地方政府在预算外管理的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财政赤字,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债务并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导致财政决算反映的账面结余不能正确反映政府真实的财务状况。 二是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不完整导致不能正确反映财政结余。按照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构成完整的政府预算,完整的预算结余应为四项预算结余之和。目前,由于政府预算决算没有实现全口径报告、反映的目标,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或向社会公布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仅报告公共财政预算执行结果,导致财政结余情况不完整。 三是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财政预算结余反映不实。由于各级财政部门沿袭多年的预算会计核算方式,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普遍执行不到位,大量的财政收支特别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跨年度专项支出、专项资金沉淀在预算管理流程外通过往来核算,年终收支结余得不到及时清理并收回预算,导致财政结余不能如实记载和反映,歪曲了财政账面结余的实际状况。 审计以账面预算结余为依据反映评价一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不仅是不全面、不客观的,甚至会歪曲一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因此,在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和反映财政结余,必须在对财政账面预算结余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财政各账户管理核算的各项预算外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对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造成的往来科目中收入性款项、支出挂账款项进行全面审计,查清真实的预算结余和财政其他各专门账户、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以汇总反映的实际财政结余情况来正确反映评价财政状况和财政家底。此外,对政府债务情况应定期进行跟踪审计,及时揭示财政风险。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使用问题审计 预算外资金作为我国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严重,导致分配秩序混乱,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2002年,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除通过预算拨款安排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等外,对保留的20多项全国性政府性基金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政府性基金,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此外,按照国务院要求,除教育收费在财政专户管理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由于公共财政改革尚不到位,以及应对经济危机的需要和加快发展经济的内在冲动,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经济发展通过财政预算设立了一些政府性基金项目。这类财政专项资金或基金在设立、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以财政专项资金的名义,通过预算程序设立并形成跨年度管理使用的各项基金,基金的设立并不完全符合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二是基金的管理使用程序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脱离监督,没有编制年度预决算,化预算内为预算外,逃避预算约束;三是在资金投向和使用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存在改变原定预算用途、拨款不及时的情况,形成滚存结余,造成财政资源的闲置浪费,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上述问题,在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要着眼政府宏观管理进行审计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财政部门越权设立基金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审计处理,将结余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本级政府财政管理中出现的预算安排不规范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审计建议,分析利弊,并指出问题的性质,促使政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财政投资、参股问题审计 当前,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财政拨款等预算方式扶持经济社会发展,如,拨改投、出资新办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资扩股、进行风险投资等,形成大量财政投资。 财政资产是一级财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未设置对外投资科目核算管理财政投资,导致财政账面不能反映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不掌握财政投资情况,相关投资收益不能及时回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审计应注意国有经营资本收益的来源情况,以此为线索摸清对外投资情况;应关注年度预算中有无安排注册资金等情况,关注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审计和对财政部门调查了解,掌握对外投资的总体情况,促进财政部门健全账簿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对外投资以及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 四、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资产审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长期以来存在“重预算轻管理”、“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情况。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财政资产主要是核算货币资金等流动性金融资产,没有核算和反映政府固定资产、尤其是核算和反映作为政府预算资源的可变现的固定资产的会计科目。虽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核算的要求,但是财政预决算并不反映政府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情况。 政府固定资产是财政资金从货币形态到实物形态的转化,而财政资金一旦通过财政预算转化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就基本退出了财政监管视野,对政府资产的管理没有从预算分配环节延伸到管理核算和使用环节,没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由此带来了政府资产管理、核算、使用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政府资产反映不完整,资产与财务管理脱节,导致账实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二是盲目采购、重复采购,造成资产闲置,利用率低,浪费财政资源;三是没有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调剂、调拨制度,资产处置随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四是政府闲置资产、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规范,有的被无偿占用或被损失浪费,有的经营收益用于小团体利益,甚至体外循环,成为“小金库”的来源和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根源。 对此,审计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资产审计工作,加强经济责任、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必要时,对政府房产资源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审计工作,摸清政府资产的基本情况,促进加强政府资产购置支出预算管理,盘活用好政府固定资产,节约政府预算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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