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发展引导资金应更注重发挥“引导功能”
发布日期:2017-12-29

近年来,为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全面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启用政府引导资金作为杠杆,助推当地经济发展,其范围涵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工业、科技、新兴产业等行业,引导资金数量、规模迅速扩大。

笔者认为,引导资金的着力点应重在引导,要充分发挥“杠杆效应”。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撬动,激发企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自身努力和发展,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但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补助资金申报流程繁琐、门槛偏高而补助标准偏低。为了申报引导资金,企业需要专人收集整理申报材料、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多次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等,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以获取补助资金。一方面,引导资金往往会划定较高的门槛,对设备投资额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可能会将最迫切需要引导资金扶持的潜力小微企业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标准不高、总额不大的引导资金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如同“鸡肋”,有限的引导资金并不能起到推动和促进的作用,二者都有违引导资金“初衷”。二是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后续监管不到位。虽然财政部门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但是检查质量难以保证。再加上一些引导资金为了顺应当地当时经济发展战略而出台,难免仓促,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权威的后续解释,留有操作漏洞和风险隐患。如审计调查发现船舶企业根据新增订单领取补助资金,而对于后续订单是否履约缺少必要的跟踪和措施,对已取消订单但前期获得的相应补助资金是否应追回没有明确的规定。政策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诱发企业弄虚作假行为。


笔者建议,引导资金应加大后续管理评价力度,适时引入绩效考评机制,对未能达到预期效益的资金项目要降标准、缩规模乃至彻底取消;对效果突出、作用明显、企业反响好的项目则应提高补助标准,并适当降低申报门槛。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倾听新兴行业和小微企业的呼声,确保把有限的引导资金都用在“刀刃”上,真正发挥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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