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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前审中审后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网站  浏览次数:  字号:〖
 

胡泽君审计长提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全覆盖既涉及行政机关也涉及党的机关,既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也涉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机关要把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坚持科技强审,以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实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关键要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除了要消除盲区,更要注重审计监督质量和效果。本文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思考。

一、审计前——任前告知,科学安排

(一)推行审前预警告知

目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审计发现仍有部分主要领导干部对于自身应履行和承担的经济责任,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及个人应禁止和避免的经济行为,以及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不清楚。针对这个问题,通过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任职经济责任审前告知”等制度,实现提前提醒和预警告知。

经济责任审前告知制度就是从当地负责干部选拔的组织部门取得新任职领导干部名单,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向新任职领导干部告知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内容和任职应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主要告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重点介绍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界定标准,并以例举清单的形式预先提醒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风险防范点。

这些制度和举措有利于前移审计监督关口,有利于新任党政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履职意识、制度意识、审计意识,规范履行自身职责。同时,也能引起新任职主要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为深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打下了良好基础,也是实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传统的事后审计向事前延伸的一种探索。

(二)科学安排项目

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进程中,审计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涵盖的问题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审计人员面临的审计对象及审计的大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加之,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交办不确定性,委托审计对象和委托审计时间,审计部门基本上处于被动,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往往较为集中,尤其在领导班子换届或进行调整时,更体现出时间紧、任务重、人员紧缺的情况,这给部门和审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也对审计质量造成了影响。强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管理,确定重点部门和领导干部,结合任职情况,编制3-5年的滚动审计计划,以改变临时任务多、计划性不强的局面,减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更充裕的时间组织实施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的质量。

(三)加强任中审计

当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离任审计所占比重较大,使得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立项时,应注重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所占比重。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上,审计部门应有更多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以便为审计部门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结合等审计方式的创新提供空间。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计划制定以组织部门为主,为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上更好地利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实现“先审后离”的干部管理要求提供支撑。从审计计划和组织方式上逐步解决制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问题,努力避免“秋后算账”带来的弊端,充分发挥任中审计的预警和防范作用。

二、审计中——创新方法,提升质效

(一)转变审计思维和思路

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很多难点,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准确界定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难,究竟难在哪里?审计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对事不对人”的思维习惯还没有完全改变。当前,在审计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就账查问题,对事不对人”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思维,比如审计人员审计专项资金有没有专款专用问题时,一般审计思维就是账面取证、复印相关凭证、对照法规定性处理、纠正就结束。但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思维则不同,还要进一步去分析为什么没有专款专用,是谁决策的、是谁执行的,甚至还要了解资金被挪用的后果和影响等等,增加了许多审计环节和审计工作量,审计的内容变多了,审计方式方法也有较大改变。解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难的问题,要从转变审计思维开始,从账本中跳出去,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扩大延伸审计范围,把每一个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来龙去脉都要搞清楚,将“事”与“人”紧密挂钩,才能明确责任,准确界定责任。

(二)做细审计调查工作

只有做好审计调查,才能把审计项目审深查透,对被审领导的任期内工作作出较为客观和准确的综合评价,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1.创新问卷调查方式方法。一方面要完善审计调查问卷的内容,围绕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和工作实际,设计完善调查问卷的内容,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有关基本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廉政纪律的遵守情况等。另一方面要创新审计问卷调查方式,可以实行ID卡网上问卷方式,参照组织部门年终干部考评系统进行网上问卷调查,避免了面对面的尴尬,有利于被调查者充分反映真实想法和意见,全面提升了审计调查问卷的有效性,使审计实施更具针对性。

2.做好个别访谈。由审计组提前预约被审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就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工作的流程、相关法规政策、有关内控管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与作一些沟通与交流,为确定审计的重点与方法提供有效依据。收集有关数据,针对审计中必须掌握的各类数据,由审计组设计表格,交由被审单位和被审对象如实填写,作为审计中的参考依据。

3.进行风险评估。由审计组人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比如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政策导向、内控效果等,结合审计总体目标,对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时可能发生的问题与其他不利因素等作出分析判断和风险评估,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与应对风险的预案。

(三)创新审计方法

审计全覆盖要求审计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审计能力,不断创新审计方法。统筹协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结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对象相同和部分审计事项相同,在实施时,坚持同步开展。同时努力做到与财政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在审计过程中以各类常规审计为主线,既要收集常规审计的资料,又要根据党政领导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积累审计资料,根据共同收集的审计资料,结合各类审计工作的不同重点审计,避免重复,既能节省审计资源,又能实现审计成果共享。

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为保证审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凡是可以使用计算机的全部要借助计算机进行审计,在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信息化技术和统计技术,创新基于对的数据的数据分析方法,实现获得审计资料速度快、数据准的目标。同时在搜索有关审计的内容时,可以做到不遗漏,审计取证更完整,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注重延伸审计在问题责任界定中的作用。通过延伸审计把问题查实,责任定准。一是向相关年度延伸。由于有些问题时间跨度较长,单从某一年度的账面上难以了解事实真相,要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必须注重以审计事项发展历史和资金的流向为主线,向以前或以后年度延伸;二是向其内设机构延伸。主要通过了解被审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分析其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延伸那些有收费职能和资金分配权的内设机构,审查其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执行是否可靠等;三是向下属单位延伸。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和个人费用报支情况;向相关“人员”延伸。主要是针对一些在账内无法发现的问题,通过接触不同岗位的人员,在交谈中获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线索。

三、审计后——督促整改,促进完善

(一)深化整改督查措施

从五个方面强化“抓整改”力度。一是边审边改: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即查即改的问题,审计组积极引导被审计单位自查自纠、自我整改。二是限期整改:针对审计过程中无法即时整改的问题,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拿出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和组织部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反馈清单”,根据审计报告内容,逐条逐项逐个问题整改到位。三是定期整改检查:审计机关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反馈清单”后,及时会同组织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制“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表”,由被审计单位盖章、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四是整改责任追究:对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应提请政府督办,限期整改到位。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会同区组织部门提请政府督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五是整改结果通报:审计部门应定期将前阶段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检查情况,形成综合报告,向区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对整改不到位的共性问题和整改不力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利用社会力量督促整改。

(二)推进问责程序落实

近年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也同时存在着许多查处过的问题反复出现的情况,损害了政府审计的公信力。一个部门被审计出问题后,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却没有同步到位,导致违法违纪的成本低廉,起不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从职责上说,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对人的处理权。要启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程序,主动与组织、纪委监察部门搞好问责程序的衔接。对照“三项容错激励机制”规定,对审计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由主管领导、组织部门实行谈话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涉及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不能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通报批评、审计罚款等代替移送。只有形成一个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紧密配合、相互补充的机制,才能破除屡审屡犯的现象,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大审计惩戒力度,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三)健全结果运用机制

审计成果体现出审计工作所产生的效果或发挥的效益,是审计工作的延伸。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不能简单的审归审,结果用归用。长期以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滞后性等原因,使得审计与结果运用产生脱节的现象,降低了审计监督作用发挥。健全和落实审计结果运用机制,通过发挥审计建议的作用,帮助被审计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通过审计结果公开,利用信息披露、案例通报等形式,敲响警钟;通过把审计情况纳入同级审报告,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机制作用;同时将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及时运用到干部任免和考核工作中。从而在全面提升审计质量的情况下,实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全面运用。(南通市通州区审计局 蔡玉新 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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