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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待摊费用核算中的错弊与审计方法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租金、预付保险费、预付修理费、预付各项税金等。待摊费用的核算对企业的成本核算、利润核算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企业待摊费用核算的审计不容忽视。通过多年企业审计实践,笔者就待摊费用核算中常见的错弊以及审计人员审计的方法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待摊费用核算的内容不真实、不正确、不合法。按规定,待摊费用是指应由本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 这种费用发生以后,由于受益期限较长,不应一次全部计入当月成本、费用,应按照待摊费用的受益期限分月摊销计入各月的成本费用。它是一种等待摊销的费用,在没有摊销之前,它是一种流动资产。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最长为一年,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应该作为递延资产核算。受益期限虽然超过一个月,如果费用不大,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也可以不作为待摊费用处理,而直接计入支付月份的成本费用。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不属于待摊费用的内容列作待摊费用,将属于待摊费用的内容未列作待摊费用。如将开办费、超过一年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列作待摊费用核算,以此调节有关会计期间的利润,推迟纳税。有的企业将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其他费用作为递延资产核算,人为调节有关会计期间的费用和经营成果。
  对于这类问题,审计人员首先应审阅“待摊费用”明细账中的有关记录,详细了解摘要内容,以查清待摊费用的具体款项。确定支付的实际业务内容;然后,分析确定该业务内容的具体受益期限,看其是否超过一年;最后通过比较,证实待摊费用所列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理,即是否都是“待摊费用”应核算的内容。此外,还应查阅“递延资产”或其他有关费用明细账户,了解具体费用摘要说明.审查是否存在将应列入“待摊费用”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费用项目在“递延资产”或其他费用项目中核算。
  二、待摊费用的有关账务处理不正确、不合规。待摊费用在分配时,常常对应“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摊销对象不正确的问题,例如,将应摊入管理费用的待摊费用摊入“制造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户,张冠李戴,以达到压低当期纳税所得及经营成果,少纳有关税款的目的。
  针对待摊费用摊销对象不正确的问题,审计人员可通过查阅“待摊费用”明细账,确认待摊费用发生的具体业务内容,确定其受益对象,即其应摊人的项目。然后将应该摊入的项目同被审计单位实际摊人情况进行对照,看是否存在摊销对象不正确的问题。
  三、待摊费用的计算有误。主要表现在故意多计或少计待摊费用,如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当期待摊费用数额,在计算当期应摊待摊费用时,人为增减,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
  在审计企业待摊费用计算有无错误时,可运用复核法,按照被审计单位“待摊费用”明细账中所反映的有关资料重新计算检查当期应摊销的待摊费用金额,然后将其与被审计单位“待摊费用”账面反映的本期摊销额核对,以证实是否存在计算上的差错或人为舞弊行为。
  四、人为缩短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待摊费用应该在一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审计人员在审查时,应注意有无故意缩短摊销期限的情况。如对使用期限长、单价较高或一次领用数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期待摊,而实务中不少企业采用一次摊销法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入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还有些企业随意调节摊销期限,将本应在1年内摊销的费用在6个月内摊销完毕,或直接在支付费用的当月一次记入成本费用账户,或各期摊销数额不均。企业通过以上方式将本期实现的会计利润转移至下个会计期间,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对这类问题,审计人员可通过调阅企业制作的“待摊费用分配表”等会计资料对照明细账户记录发现线索或疑点,也可通过分析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及其摘要记录和贷方发生额的变化寻找疑点或线索,并进一步调阅相关会计凭证查证问题。
  五、待摊费用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不正确。
  比如待摊费用总账金额与资产负债表该项目金额不一致;当“预提费用”账户期末有借方余额时,未按规定将其反映在“待摊费用”项目内,而是以反方向余额反映在“预提费用”账户内。
  对于这类问题,审计人员应查明待摊费用的反映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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