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广泛实施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家经过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整理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但是通过近期审计也发现,由于个别地方运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效益受到很大影响,亟待提高。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工程项目未及时按计划组织开工,使大量资金长期闲置。一些地方在申请国家投资项目时,只盯在资金争取上,对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考虑不多、不周。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部分县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批复项目计划早而动工实施晚、报批的项目多而实际施工的项目少、拨入的资金大而实际使用资金小的情况,尤其是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早已批复下达,资金也早已拨入,但工程却迟迟未开工实施,使大量资金长期滞留账户未使用。如某县2007年国家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3000多万元, 2008年底到位资金已达2500多万元,截止目前除了使用工程前期费、业主管理费共计近80万元外,至今尚未组织实施开工。另有一个项目2008年5月批准总投资3000多万元,截止2008年底已到位本级财政第一批资金1600多万元,至今尚未组织开工。许多资金均一直滞留在省或县(市)财政及国土部门。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期过长,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经审计表明,部分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期多在两到三年,甚至更长,既影响了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也延缓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如某县有两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都近三千万元,从2006年开始动工实施,到2008年才竣工交付使用,施工跨期时间长达三年。
(三)已完工项目长年不办理竣工决算及验收,使许多未付资金长期一直滞留在账面。长期以来,国家在许多地方逐年分期分批投资实施了很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大部分项目资金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应有的效益。但是也有部分项目已完工却长年未办理竣工决算,也更未办理竣工验收,而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使得部分县市有上千万元的预留待拨付资金长期既未拨付到预定项目投入使用,又未调整到其他项目使用,一直滞留在财政账面上。如有一个县市2005年实施的项目2007年已完工,至今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仅一个项目预算投资就高达3000多万元,长期滞留财政预算资金就达600多万元,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国家年年接二连三下达项目任务超过地方组织实施能力。2000年以来,国家连续每年向各县市批复下达了二到三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且每个项目的投资都很大,加之持续工期又是两到三年,三年就有六到九个工程项目要完成,资金也在1.5亿元左右,再加还有三年以前未完工项目,致使县市级国土部门组织管理土地开发整理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已是应接不暇,难以持续按期开展逐年递增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施工单位不规范动作延缓了工程进度。由于各个工程项目投资大,国土部门把每个工程项目分解成十多个标段对外分别招投标,致使一个项目就有十多个甚至二十多个施工单位,增加了协调难度,各标段进度不一,加之有的施工单位中标后又分包转包工程,同时原有的工程项目还没完工,又参加新的工程项目投标,新旧项目交织在一起,分散了力量,减缓了工程进度。 (三)批复预算资金高于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需要。一是部分工程项目预算编制不科学,批复预算大于工程实际需要;二是预算编制较大,而实际操作中又变更项目规划设计,调整项目预算。如果办了决算,结余资金就会水落石出,为使结余资金不被上收,项目承建单位便以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等为借口,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及验收。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一是加强项目预算审批管理,对各个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编制要科学合理,进一步贴近项目工程实际需要,准确确定投资额;二是各年工程项目安排不宜接二连三过于集中,不要过急过多,已经下达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先办理验收再安排下一年项目,未验收不得再安排下一个工程;三是加强工程项目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按项目预算组织验收。以确保每个工程项目在较短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合同,按工程进度由县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实施管理。一是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按照工程量、作业时间合理确定施工单位,严禁分包转包工程;二是严格按项目批复预算签订施工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预算;三是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原有承包项目未完工、未办决算或未组织验收,不得参与下一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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