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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下审计工作应关注的事项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公司,管理和组织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制度。实行“代建制”意在克服“自建制”模式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存在的弊端,起到控制投资资金、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作用,切实解决“三超”现象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代建制”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同时也是审计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针对“代建制”项目的特点,审计工作应关注的事项主要有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方面
  1、核算主体和审计对象。“自建制”模式下,投资者或其授权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独立核算建设项目,是明确的审计对象。实行“代建制”后,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承担了建设项目核算的责任,因而转变为首要的审计对象,其余对象还有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由于核算责任转移,审计对象同时发生了层次性的变化。
  2、概(预)算控制和代建酬劳确定。建设项目概(预)算是确定项目投资总额、考核项目投资效益的依据。“代建制”模式下,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又成为代建酬劳计取的基数。一旦代建单位编制的概(预)算留有余地或人为地调整内容、增列费用,投资概(预)算将失去科学性、可比性,亦为代建单位牟取额外利益埋下伏笔,因此概(预)算批准和审查工作十分重要,审计工作在重视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不能忽略其编制的经济合理性。
  3、建设成本和费用核算。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难以避免,变更和签证有其合理的因素,但“代建制”模式下不合理的变更和签证费用往往呈现“低算”或“高估”的两面性,以调节概(预)算额度内的建造成本或投资额,因此成为审计的关键工作。要防止代建单位利用变更和签证事项串通、压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以获取违规利润现象的发生。同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代建费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审计工作考虑的是如何核定代建费占建设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动态概(预)算及投资总额的比例,与自建费用相比较,是否增加了费用支出或节约效果如何。
  二、工程管理方面
  1、招投标程序和合同手续。作为市场交易的方式,代建单位的选择经过了招投标或委托程序,随之而来的是施工、供货等单位的选择仍需经过上述程序,并且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工作需要关注的是代建单位是否利用这个程序选择关联企业进行招投标,以达到联手舞弊的目的。应该明确的是,代建单位的市场行为仍然要遵循投资规律,必需按照建设程序办理招投标和合同手续。
  2、设备和材料采购。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了限额以上的设备和材料购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但设备和材料的价格是动态变化的,产地和质量有不一致的地方,审计工作应该审查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论质比价进货的效果,注意发现是否有替代行为或现象发生,还需关注自购行为和一些异常因素。
  3、咨询单位关系协调。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是建设期法人,但作为项目管理公司,又是咨询机构的一员,和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等能否融洽相处是管理的水平体现,审计工作考虑的是代建单位是否会与相关单位非正常默契,在工程质量、结算造价确定、费用控制等方面营私舞弊。
  代建制的初衷是控制建设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度是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形式的有益尝试,但代建制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我们期待,随着环境的变化和条件的成熟,代建制模式也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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