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对重大资金跟踪审计开展宏观调研的审计项目越来越多,延伸审计工作量越来越大。如何保证延伸取证质量,提高延伸审计工作效率,已成为审计人员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一、延伸取证的难点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审计认识存在偏差。一是对审计了解不够,怀疑审计机关依法行政资格,审计人员延伸取证时需要与其反复沟通和解释,延误了审计时间;二是对审计特别敏感,表现在有关单位、个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等。 (二)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有的企业对合同等资料的真假不予确认;有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相互矛盾之处不予认定和解释;有的工商、税务部门对提供的企业年报等资料不予盖章;有的被延伸审计单位提供不完整资料甚至虚假资料。 (三)涉及有关单位自身责任和利益时不能积极配合。对走私和贷款诈骗等重大问题审计时,如涉及到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监管不力问题,则难于向审计披露事实真相;涉及到的担保单位和相关企业更难于向审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四)异地审计和延伸领域的扩大,加大了取证难度。目前,审计系统尚未形成相互协调、积极配合、较为规范的延伸审计模式。异地审计和延伸审计业务生疏的领域,审计人员不仅受语言、业务知识等方面的限制,还由于缺乏相关的操作规程作为业务指导,审计人员只能边学习、边探索、边开展延伸审计。 (五)以现金支付和结算的业务延伸取证难。在跟踪资金审计的后期,有的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将资金以现金方式支出,对资金的真实用途审计难以取证。在“三农”审计项目中,对农民的各种补贴和粮食保护价收购等业务都以现金与农民结算,而审计看到的补贴的支付和保护价收购的财务资料都是由有关部门单方提供,审计难以查清其中的事实真相。 二、延伸取证难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延伸审计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做好延伸取证的准备工作,对多个可延伸取证单位进行全面分析比较,选择最佳延伸路径,避免无目的取证和重复取证。同时,加强法规建设,确立审计机关延伸取证的相应权利;对拒不配合审计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障审计机关延伸取证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审计宣传力度,明确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调查权是审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审计机关充分行使独立调查权。审计机关延伸审计时,应以协助审计通知书等专用公文替代介绍信,树立审计机关权威。 (三)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的协调,逐步建立顺畅的延伸审计的相互配合机制,为延伸取证工作创造基本条件;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税务、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协调,为延伸审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审计署应与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公安部的有关信息系统联网,使审计常用到的企业工商注册、信贷和开户、自然人身份证等资料能通过审计署内部网站直接查取,提高审计效率。 (五)对部分民营企业和以现金结算的业务,要加强与政府、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利用相关部门的协助向民营企业和个人取证。同时,做好对当事人走访和访谈工作,并结合相关的影视资料,佐证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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