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修订,与2003《计价规范》相比,新增了风险约定条款,笔者通过对规范相关条款的学习与实践,总结了风险分担与控制的原则与方法,以求达到防范风险、实现双赢的目的。 关键词:清单计价 风险 分担 控制 风险是指人们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与人们利益相关的可能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风险最本质的特征是不确定性。建设项目的实现过程,是一个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的过程。这些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建设项目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损失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进行了修订,与2003《计价规范》相比,新增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幅度)。”的规定,从而避免了发包方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将风险转嫁给承包方。作为从事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投资审计人员,在项目审核过程中,经常遇到因人工工资政策调整、材料涨价等引起的计价争议,必须依据新《计价规范》正确处理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才能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笔者在学习和使用2008《计价规范》的过程中,获得了如下肤浅的心得体会,希望与同行交流与探讨。 一、风险分担 1、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其最基本的功能是作为项目信息的载体,以便投标人能对工程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全面、准确。2008《计价规范》规定:如果工程量清单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则应调整合同价款。可见,招标人应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完全承担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风险。 2、综合单价的风险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08《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可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是有限度地承担此项风险。 3、工程量的风险 2008《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允许按实调整。可见,发包方应完全承担此项风险。 4、设计变更的风险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而只要发生变更,就会影响到合同价款。2008《计价规范》规定: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整合同价款。可见,发包方应完全承担此项风险。 5、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都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对于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方的管理费和利润,承包方可结合市场竞争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承包方应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6、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2008《计价规范》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按下列规定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可见,发、承包方应分担此项风险。 二、风险控制 风险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如何防范风险、明确责任,减少索赔呢?建议从清单编制、合同签订两个方面把好关。 (一)、提高清单编制质量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所以,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保证质量,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创造一个良好开端。首先要提高清单编制人员的专业水平。目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清单项目设置不合理、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清单漏项等,造成投标单位理解歧义,引起索赔事件。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编制清单。其次要根据施工图纸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清单。如某市政道路工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的清单项目名称为“挖一般土方[挖掘机挖一二类土和三类土各50%,自卸汽车运土,外运1km]”,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土方全部是三类土,且外运10km。这种清单子目形同虚设,在结算中没有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 (二)合同控制 在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不但应约定双方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及风险幅度,而且还应明确约定风险发生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方法,防止结算时发生争议。如前面提到的综合单价的调整可按如下原则在合同中约定。 1、工程量增减对综合单价的调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增减对中标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可按以下原则规定: (1)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0%,其综合单价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关费用确定; (3)当清单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调减或因设计变更被取消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对综合单价的调整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其综合单价。 (1)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3、市场波动对综合单价的调整 由于市场风险较大,这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施工企业来说,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低估的。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当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达到不合理程度时,仅施工企业一方是无力承受这种风险的。所以,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发包方方既不负责材料采购,又不对材料认质认价,将材料涨价风险全部让承包方承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因此,对综合单价所包含内容变动的风险可按照如下方法约定: (1)人工工资、规费、税金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成本变化,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方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2)材料价格 对于主要由市场波动导致的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可约定在5%的幅度内,不调整综合单价;超过5%,则应当调整。调整的方法是:承包方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方核对,由发包方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于汽柴油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上涨幅度在10%以内时,可不调整综合单价;超过时则予以调整。 总之,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风险和利润并存,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取得利润的前提条件,拒绝承担风险就无法取得利润。只要发、承包双方能分清责任,分担风险,控制风险,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就能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计划出版社 [2]《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案例操作实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机械工业出版社 [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 戚安邦 孙贤伟 天津人民出版社 [4]《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理论与方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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