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问题,恰如其分的评价不仅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监督、考察使用干部提供有价值的资料,而且有利于鼓励政绩突出者,鞭策工作平庸者。 一、审计评价的内容 ㈠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真实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是否确实存在,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中的反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有无任意增加、减少、隐瞒等虚假行为。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合法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效益性评价。即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或资产、负债、权益事项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情况。不仅指使用经营资金所产生的效益,还包括资金筹集的经济性、资金投入的经济性、资金合理利用的程度、资金的使用效果等。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差应当负有的责任。 ㈡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将反映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指标集中起来,并与计划数、上年同期数或先进水平等进行比较,以揭示其优劣状况。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经济指标很多,但评价时一定要限定在反映“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这个范畴。即主要应对反映收入、支出、利税、资金及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直接经济指标进行评价。 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集中整理,如果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根据其发生时间、行为过程、行为结果、问题性质、违规依据等进行列表说明,以便于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内容包括:①主管责任评价。凡是在被审计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存在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方面问题,又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行为或授意指使行为,也不是其失职、渎职行为所造成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②直接责任评价。对个人直接侵占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根据事实直接评价。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就要分析是不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造成的,或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的,如果是,则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有关问题就应当负有直接责任。 二、审计评价的注意事项 ㈠要明确评价对象。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发布的《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关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等问题。 ㈡要围绕“三个目标”进行评价。一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完成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评价;二是对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率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评价;三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进行评价。 ㈢要划清责任界限。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主管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㈣要实事求是。所谓实事求是,是审计评价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经过审计人员的检查、复核,审计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形式,可以发现不在帐面上反映的问题。同时,应借助于人事、纪检的帮助和配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又对审计评价有着重要影响的事项,选派专业人员参加,使审计更客观、全面,评价更准确。 ㈤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查清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的基础上,就被审计者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为组织部门考核使用干部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廉洁自律方面提供参考依据。但审计不能包揽一切,审计评价是对微观经济责任的确认,审计工作不能代替组织部门对于干部应负经济责任在内的全面考核。同时,对非审计事项不得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得评价;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不得评价。 ㈥要注意审计用语的准确性。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时为了照顾被审计对象的情绪,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如把“小金库”说成帐外循环,把有意做假帐说成帐务处理不当等。这种对查出的问题不做准确判断的作法,回避了问题的实质,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 ㈦要坚持谨慎、稳妥原则。职业判断一定要慎之又慎,能够作出准确判断的,就可做明确或否定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的问题,应当发表有保留的意见,或者建议移交其他部门继续调查处理。一是坚持是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评价力求谨慎稳重,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对所评价的事项要取得充足的审计证据或证明材料、资料,防止言过其实。三是对一些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未经过审计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审计事项均不作评价,以规避审计风险。四是对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或受审计手段的限制不能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对审计过程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 ㈧要坚持客观性原则。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根据已发生的经济事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地看待领导干部的成绩,冷静地分析存在的问题,用已掌握的事实和数据说话,不能主观臆断。同时,评价经济责任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当地的客观环境,不能用现在的法规条文来衡量当时的领导和决策,所做评价应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者:姚海峰 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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