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常州市审计局走进政风热线,接受电台、电视台和中吴网的观众、听众和网友的提问,笔者负责网络这一块的问题回答,其中有一道题是这样的:“现在审计部门审了不少单位,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但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意见和决定爱理不理,就是不落实,你们审计有什么办法吗?”当时我们翻阅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常州的情况作了解答。晚上回来,恰好看到审计署网站发表的《促审计整改不妨“集体会诊”》一文,将“集体会诊”列为促进整改的一个好方法。借着这个话题,笔者再谈以下三点看法:
一、借力法律法规。促进审计整改的规定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外,《审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我们认为,审计整改作为审计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审计整改,仍然要充分发挥上述机关的作用。至于“集体会诊”,应该将上述单位和部门包含其中,范围和对象应视情有所增减。
在《政风热线》现场,我们有同志提出来,审计应该有强制执行方面的规定。但翻遍了《审计法》和《审计实施条例》,均未见有这方面的条款。回到单位以后,进一步查证发现,现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中,在执行权的划分上,审计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没有规定审计机关自行执行。这一规定,运用到审计实际工作中,客观上给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带来一定困难,一些本由审计机关就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审计决定(税收、物价等法律法规却相应的规定了自行执行权),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执行程序方面的限制,执行期限较长,既增加了审计机关的工作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这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引起领导重视。中国有句俗语,“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笔者以为,在现阶段,任何工作的落实,均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审计整改也不例外。这里所说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两头,一头是政府分管领导,另一头是被审计单位领导。领导的一句话,一定程度上说,比“集体会诊”等诸多措施要管用得多。单位的整改落实,关键点还是看“一把手”的重视程度。“一把手”重视了,事情就好办得多,整改也容易得到落实。
三、审计跟踪督查。审计整改工作,经常会遇到一些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有些牵涉到多个方面或部门的利益,尤其是涉及到人员处理、单位和个人的退款、罚款和补交税款等,这就需要审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对方心悦诚服地整改,并引入责任追究机制。越是碰到疑难问题,碰到难啃的骨头,审计部门越是不能退缩,不能丢掉自己的责任,必须迎难而上,敢于碰硬,做到盯紧、抓实,不见成效不撒手,否则将影响审计自身的权威。
诚然,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有良好的沟通;在落实审计整改过程中,审计要关注暴露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寻求更为妥善的整改方案,以达到最佳的审计整改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