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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之“绩”不是后娘生――兼与朱建中同志商榷
发布日期:2011-11-0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看到张家港市审计局朱建中同志所写的言论《绩效审计应重“效”轻“绩”》。洋洋千余言,文笔流畅、思考深邃、理念也着实先进,但是细品之后,总有如鲠在喉之感,不吐不快。不为争甚高下,只为真理越辩越明——绩效之“绩”不是后娘生,何以轻视?

有几点疑问,想提将出来与诸君共谋。

其一,绩与效如此切割定义,可否?文中对“绩效”一词进行了“咬文嚼字”,足见语言功夫之深。为求甚解,我也研究了一把。在《辞海》中,绩是指成果、功业,大致意思不知是否与成绩等同?效是指功用、成果,大致意思是否可与效果等同?以此看来,似乎“绩”与“效”并未有本质区分,更无先来后到之说。不知何以切割成两个不同的部分?以不才之理解,如若需加以引申,那么审计中的“绩效”就是指所取得的成绩到底效果如何、效率如何、效用如何吧。正如一句话中的主语与形容词,“效”为“绩”定性,而“绩”作为主语,怎可轻视?去掉“绩”,何来“效”?

其二,“绩”不分“真绩”与“伪绩”,可否?“绩”就是指成果、成绩,这自然是褒义之词,又何来会有无效之“绩”、无功之“绩”的说法呢?无效无功还是成绩吗?细细品读,朱君所言其实是另有蹊径,只是那种“绩”不能称为“绩”,是“伪绩”。如同我们说“小树长大了”,无论承认不承认,小树在形体上长大、长高的成绩是必须认可的,所要区分的就是枝干壮否、树叶繁否,但是我们总不能说这是无生之长、无效之长吧?

其三,将“政绩”等同于“政绩工程”,可否?文中反复强调我们不能被“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蒙蔽双眼,对此我举双手手足以表赞同,着实是劳民伤财,应该批驳。但是“政绩”绝不等同于“政绩工程”,政绩的释义是官员在执政时办事的成绩,是何词性?而政绩工程有其特定语境,是某些官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这两种可以等同吗?还请众看官辨别。至今遥记都江堰为秦时李冰所修,此为政绩、此为工程,但是却不能称为政绩工程。如果以政绩工程来定义绩效审计之“绩”,粗浅的以为不妥。

其四,存法理灭人欲,可否?政绩工程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间接和直接的损失浪费令人发指,痛心疾首,此言甚好。但是面对人民当家作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风潮涌动、日新月异的社会进步,说“政绩工程”一个接着一个、一个挨着一个,难道中间就没有一点“缝隙”?是不是有点“一叶蔽目”之嫌?委实,作为一名审计人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浪费豪奢的警惕性,真正做好国家治理的好帮手。但是同时我们也是一个个生在红旗下、长在春风里的中华儿女,面对新生活,有爱为何不可说出来?为何面对大量的建设工程,对于其利国利民的那占多数的一部分就不能大张旗鼓的通过审计加以佐证和肯定呢?审计作为国家监督权的行使者,除了惩恶,恐怕还要扬善吧?为何还要轻视“绩”呢?

其五,审计搞有罪推定,可否?在司法中,有罪推进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主观认定。在审计中,如果我们未经最终审计确认,而轻视成绩,带着有色眼镜去挑剔成效几何,是否可取?既然审计是以法律为准绳和依托,那么我们就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开展审计。如何客观公正?自然要杜绝先入为主。如果在审计还未开始之时,就主观告诫自己去轻视被审计方的成绩,而在“效”上集中火力,可否?

综上,愚以为绩效是“绩”和“效”的有机结合,业绩和成效没有轻重之分,不必、不可更不该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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