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州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常州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办法(试行)》,标志着常州市贯彻中央两办《规定》,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的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常态化通报的工作机制已经建立。该办法以立足整改为目标,采用了灵活务实的通报方式,规范了通报范围和程序,严肃了整改要求和督促力度。
一、通报内容和方式:《办法》规定,通报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内容,一般采用书面传阅审计报告或召开通报会两种方式进行。为保证两种通报方式顺利实施,在选择采用哪种方式上,规定了由经济责任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程序安排上,建立了制发《审计报告书面传阅单》和《召开通报会通知书》的工作机制,两种文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三家联合制发。
二、完成通报和整改的时间:《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书面传阅单》或《召开通报会通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行传阅和召开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审计局参加的通报会;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书面传阅单》和书面整改方案及党委(党组)讨论记录一式三份送达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3个月后由市审计局对整改情况实施检查。
三、整改督促要求:《办法》规定,整改结果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集体评估,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保证审计整改落到实处,经市考评委员会同意,《办法》还特别规定,整改情况提交市考评委员会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不仅从制度上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的行为,而且在条文的设立上,体现并强调了高效、务实的工作要求,向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参与者传递了做好此项工作的明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