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促进打击犯罪和惩治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9月9日,常州市审计局正式出台《审计移送处理管理办法》。
明确部门。办法区别案件线索性质明确移送部门。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对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发现违反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财政、税务、金融业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处理。
分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审计移送处理采用备案制和审理制两种形式。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移送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采取备案制。由业务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审批签发,同时报法制综合处和业务监督处备案。对涉及案件线索和重大政策执行等问题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审计事项采取审理制。审计组所在处室对移送的事项进行初核,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法制综合处协助审计组所在部门联系受理机关,并会同业务部门与受理机关进行会商。
规定流程。办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工作流程,区别审计移送备案制和审理制两种形式分别规定了审计移送流程。包括发现疑点事项、汇报沟通、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法规处审理等各个环节。并对移送处理书内容、底稿及证据等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审计移送的规范性、合法性。
强化责任。办法强化审计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密意识。要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发现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涉及《移送管理办法》中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有关材料送交移送受理机关。审计组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移送事项情况。(周国平、郭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