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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推行“司法网拍”的几点思考(修改)
发布日期:2014-08-25    来源:溧阳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年5月,溧阳市审计局在对某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该法院目前已开始试行“司法网拍”。至5月底,该院共组织“司法网拍”44次,涉及标的物金额14264.63 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物8次,涉及金额10294.1万元;房地产25次,涉及金额2463.08万元;其他11次,涉及金额1507.45万元。鉴于“司法网拍”起步较晚、技术尚不成熟,笔者认为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拍卖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根据《拍卖法》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以此保障拍卖会有效、高效、合法进行。而现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淘宝公司既不是拍卖公司,也没有拍卖企业资质等级,因而它并不需要主观履行拍卖机构的义务。倘若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直接责任人很可能是相关法院主体。
    二是拍卖标的物的描述准确性。经本人对相关司法网站拍卖的查询,发现对于拍卖标的物的描述仅限于文字与图片,异地竞拍人对于标的物的真实情况不能及时跟进了解,本地竞拍人却可以实地进行询问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会直接导致异地竞拍人的知情权受到约束,致使拍卖存在潜在的不公平。
    三是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管到位性。虽然“网络司法拍卖”采取“零佣金”,但是执行“司法网拍”会带来的巨大的广告效应,必然会导致各种其他网络拍卖平台的竞争,其潜在利益的争夺会影响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是钓鱼网站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倘若钓鱼网站造成竞拍人的损失,虽然法律责任是由钓鱼网站承担,但很可能导致竞拍人对司法拍卖的严肃性提出质疑,并直接和法院主体针锋相对。
    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初衷,是为了取消拍卖中间环节、避免权力寻租、实现透明公正、杜绝滋生腐败、提升司法拍卖公信力。其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其技术的不成熟所带来的潜在隐患却是巨大的。要提升司法拍卖公信力,光从这种形式上的改变,效果是不明显的。只有正确认识“传统司法拍卖”,严格执行拍卖制度,杜绝形式主义,进一步公开透明其环节,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才能不断增强。同时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只有在机制成熟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方式和网络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安全性、效果性。(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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