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上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或提出的申诉、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举报等渠道,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一是人大和政府的监督,包括人大和政府对审计机关的指示和要求,政府通过办理审计行政复议事项或裁决事项实施的监督;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包括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实施的监督等;三是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包括被审计单位通过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对审计决定不服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或提出申诉等方式实施的监督;四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批评性报道等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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