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常州市审计局对该市曲艺团进行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了该艺术院团在绩效改革情况,主要从演出活动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几个方面入手,并召开座谈会,访谈院团演员职工了解情况。
审计发现,曲艺团绩效改革方案未向主管部门报批、缺少正式文件规定;演员职工承接商业演出活动管理薄弱、奖惩措施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为深化文艺院团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营造更加有利于曲艺事业发展的环境,建立既有竞争又有责任约束的机制,常州市审计局提出审计建议。
近日,常州市曲艺团采纳建议,印发了《绩效改革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该方案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全面深化艺术院团绩效改革。一是规定薪酬待遇构成。《改革方案》首先规定了演员职工执行等级薪酬制度,薪酬构成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和普惠的福利与保险。其中绩效工资根据本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后确定发放,绩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等次。奖励工资根据演出场次、参加各类比赛的成绩及公益演出情况发放。二是量化演员工作指标。《改革方案》明确演员全年演出场次指标为180场,不完场场次的应完成相应的工作日指标。遇到因公停演的情况,按照演员正常工作计算,但必须到团部上班,而不得在家休息。每次参加演出,必须告知院团演出地点和联系方式,未按时汇报演出场次的,视同无效演出处理。三是确定收入分配比例。《改革方案》中确定了院团职工的收入主要来源是演出收入,其中收入的90%为演员个人分成工资。在具体演出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服务费、化妆费、邮电费及乐器维修费等由演员自理。因公出访参加商业性演出活动的,收入及费用的分配由院团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研究决定。四是细化绩效奖惩措施。《改革方案》细化了奖励和惩罚两类措施。按照演员工作表现、业绩成效进行考核决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奖金。对于出色完成重大演出任务的、在各类汇演中获奖的设立单项奖。同时,对私自承接演出、私自分取收入、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演出款或多报虚报演出场次和演出收入等情形进行处罚。(郭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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