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促进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围绕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和界定,做到了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审计监督全覆盖。《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仅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性资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超过5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还包括资本金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和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二是明确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三是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界限。《办法》不仅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也增加了对审计机关职责、权利界限的规定。
四是明确了审计监督的方法。《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规模等具体情况,采取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等不同方式。
五是明确了审计监督的结果运用。《办法》对投资审计的程序和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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