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审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头等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促进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规范和高效使用。要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情况,将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作为当前重大专项审计任务,其他各项审计也要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要坚持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严格按照审计署疫情防控资金物资专项审计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安排和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实效。
二、突出审计重点,及时推动整改规范。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审计中要聚焦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聚焦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财政贴息政策、贷款优惠政策等精准到位情况;聚焦中央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总体情况、拨付情况、管理使用情况;聚焦社会捐赠款物的总体情况、分配和使用情况等。要把准职能定位,注意方式方法,全力支持配合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审计监督实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高效顺畅开展。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面客观辩证审慎地看待发现的问题,促进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对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等问题,要坚决予以揭示和反映;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三、积极开展大数据审计,加强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的结合。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大数据审计在此次审计中的重要性,加强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的资源配置和协调衔接,尽量减少和缩短现场核查时间。要更加有效地运用非现场大数据审计方式,提高数据分析的深度和精准度,通过大数据分析来摸清情况、发现疑点、精确定位,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现场核查。要加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同时要严格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四、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和落实审计质量责任制,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每个审计组、每名审计人员都要恪尽职守,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审计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对于一些情况复杂或重大问题,要多方听取意见建议,查深查透、实事求是地做出判断。由于审计工作不落实或不扎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计署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保司,秘书局、办公厅、数据司、财政司、金融司、社保司、企业司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要加强此项审计工作的过程统筹和业务指导,做好信息沟通和问题解答,重大问题及时组织专题研究和报告。各省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特派员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反映。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经政府批准后,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当地要求做好自身防控。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各项防护制度和措施,在实施审计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细化实化防控措施,加强对干部职工健康状况、出行情况的了解掌握,督促做好自我防护,严防交叉感染,确保审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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